专家解析亿霖传销案没有适用传销罪缘由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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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析亿霖传销案没有适用传销罪缘由
2009年03月24日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快读

  堪称国内最大传销案的亿霖木业案今天一审宣判,以赵鹏运为首的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亿多元。

  事实上,涉案金额16.8亿元,受害群众2.2万余人的亿霖传销大案,只不过是揭开了传销活动的冰山一角。此前的传销案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今天宣判的亿霖传销案也不例外。

  今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意味着传销入罪正式实现。那么,亿霖传销案为何没有适用这一新罪名呢?权威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解析。

  □法律适用应采取从旧从轻原则

  □传销趋向职业化呼唤联合监管

  3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亿霖”传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赵鹏运等28名被告人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赵鹏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亿零34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传销活动遍及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销售林地42万余亩,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巨额款项被亿霖木业侵吞,大肆用于个人挥霍。

  “零风险高回报”编制传销网络

  2004年6月,“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开始通过电视、广播、灯箱等各种媒介,不间断地“轰炸”人们的眼球。在亿霖木业宣称的“零风险”、“高回报”、“银行监管”等各种诱人承诺面前,大批投资者趋之若鹜。

  但是,从2005年开始,部分投资者就开始质疑亿霖木业的造林骗局;2006年9月,北京市工商局紧急叫停亿霖木业广告;2006年12月,亿霖木业的实际控制人赵鹏运,因涉嫌传销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直至今日,亿霖木业的28名被告人在北京市二中院领取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法院详细阐述了查明的事实。亿霖木业的主犯赵鹏运曾因传销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过有期徒刑。早在2004年初,赵鹏运还在监狱服刑期间,就和屠晓斌、赵代红等人合谋,准备出狱后重新以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获利。

  同年4月,赵鹏运刑满获释,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辽宁、重庆等一系列公司,干起了所谓的“合作托管造林”。赵鹏运作为亿霖木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了亿霖木业的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提成比例等。为了骗取购林人的信任,赵鹏运等人还伪造了“群众满意荣誉证书”,编造林业专家关于种植速生杨等树种经济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

  根据赵鹏运等人的策划,亿霖木业以分公司作为销售主体,分公司下设销售部,各销售部设部长、销售经理等四个等级,采用招聘、社区宣传、媒体广告和亲友间介绍等形式招聘员工、招揽客户。由迟宏刚、谷颜、叶红等人按统一口径对应聘人员或购林人进行“授课”培训,承诺“在亿霖木业投资购林能获得高额回报,合同期满,保证每亩15立方米的出材量,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林地予以补偿,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购,管护费用由银行监管,对购买的林木有保险,所购买的林地有林权证”等。骗取购林人的信任后,销售人员就会以亿霖木业的名义与购林人签订林业绿化工程合同、林业绿化工程管护合同、林业绿化木材收购合同。

  但是,亿霖木业并没有将收受的购林款全部用于购买林地、办理林权证以及林地的养护、投保等,而是将其中的25%返给了分公司,作为各级销售人员的提成及费用开支。在亿霖木业内部,各级销售人员的收入都是按销售林地面积的比例提成,上级销售人员以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销售人员的晋升以销售业绩为主要依据,各级销售人员有不同的晋级标准,从而形成自上而下逐级按销售业绩比例提成的销售模式。

  据了解,在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的两年间,赵鹏运、屠晓斌、赵代红组织黄金辉等25人,在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万余亩林地的购置合同。同期,亿霖木业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赵鹏运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团队,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未判传销罪体现从旧从轻原则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对亿霖木业28名骨干成员的判决中,均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并没有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

  “法院这么定罪是合适的,这体现了刑法的从旧从轻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今天告诉记者,法院在对亿霖木业案件被告人定罪时,涉及到是适用新的刑法规定还是适用原有规定的问题,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只有新刑法对某种行为不再认定是犯罪或者对该行为的处刑标准变轻时,才会适用新的刑法规定。

  屈学武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刑标准是: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如此。“由于亿霖木业案是在颁布刑法修正案之前发生的,而新的修正案对于这种传销行为的量刑标准相对于当时施行的刑法也没有从轻的改变,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就应该适用亿霖木业案发生时的刑法规定予以定罪。”

  那么,修正案中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有何意义?著名刑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说,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周光权告诉记者,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牟利手段,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新增的罪名明确规定只要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并不需要等到其获得非法所得。这意味着打击传销有了真正的利器。

  传销猖獗呼唤强化联合监管

  涉案金额16.8亿元,受害群众2.2万余人的亿霖传销大案,事实上只不过是揭开了传销活动的冰山一角。去年8月,陕西省西安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传销活动,结果仅仅半个多月就捣毁了140个传销窝点,遣返传销人员4600余人,其中最多的一天就捣毁传销窝点15个。

  今年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近期查处的10起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同时指出,目前我国的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不仅“拉人头”式的传销组织数量居高不下,在个别地区屡禁不止,而且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正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的方式都更加隐蔽,也更趋向职业化。更为严重的是,很多传销组织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将诱骗的目标转移到了下岗返乡的农民工、未曾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人群,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

  在前不久宣判的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案中,铠鼎公司就是打着为大学生提供实践平台的幌子,以销售人员考核合格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为诱惑,利用在校大学生开展传销活动,涉及南京33所学校的834名大学生,社会影响恶劣。

  记者发现,无论是亿霖木业案,还是同样轰动一时的万里大造林传销案以及公安部查处的10起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几乎都是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以追究直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告终。对此,专家提出,这种事后介入的滞后性,往往难以挽回群众的损失,更无法补救当前各部门协作监管中存在的真空。

  这位专家表示,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出现传销的行为,但是当时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直到2005年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对“传销”有了明确的界定,并对传销人员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但是,传销入罪是直到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才正式实现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传销活动出现了很多“变种”,网络传销形式也更加多样,给法律界定带来了新的难题。业内人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不可能再对所有的传销形式一一界定,只有依靠公安、工商、银行甚至学校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早发现,提前介入,及时提出对策,才能遏制传销蔓延的趋势。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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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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