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是涉林渎职犯罪的重要诱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刘旭红 牛正良
从去年5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林业资源管理中的渎职犯罪是其中一项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在林业资源管理领域查处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笔者对这些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以后的办案工作有所帮助。
笔者注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存在“以廉价资源招商引资”和“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思想观念。以牺牲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盲目开发,从而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责意识不强,执法能力较差,执法犯法;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林业资源的监管职能。还有很多担负林业资源监管职责的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任务繁重、环境艰苦,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如江西省有基层林站926个,在岗人员5300余人,平均每个林站不足6人,有的站甚至只配备2人,有的林站对所辖林区巡视一遍需要一个月时间,客观上造成对森林的监管很难落实到位,很多林区成了执法盲区,造成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失控。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私欲膨胀,以权谋私问题突出。贪图私利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甚至是玩忽职守犯罪的诱因。有的林业工作人员靠山吃山,或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收受好处费,或与当事人合伙承包山场、入股木材加工企业,以公权换取私利。
———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失,由少数人把持一些关键环节,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还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的违法行为,各项规定不能落实,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
———惩治破坏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合力不够,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协作配合不够,相互扯皮推诿;二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存在案件移交后拖案不查,或因案件证据、赃物处理等分歧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三是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方法简单等问题,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
此外,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渎职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判处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纵容了此类渎职犯罪的发生,影响了打击效果。
结合查办案件的实际,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保护林业资源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内涵,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绩观和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认识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把保护林业资源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来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引导广大基层林业工作者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担负起保护林业资源的职责,为改善民生、服务民生和保障民生发挥好作用。
把查办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林业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办犯罪案件的力度。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量刑原则和标准,减少缓刑的适用,特别是对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财产损失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判处,以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确保办案效果。坚决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预防职务犯罪寓于办案工作之中,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从源头上遏制危害林业资源渎职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