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盛开时分,游人如织的武汉大学园内,一对武汉的母女身穿和服在武大樱园拍照,引来众学子围观声讨:“不要穿和服在武大拍照!”“穿和服的日本人滚出去!”遭轰赶的母女窘态毕现,匆忙而逃(3月22日《长江商报》)。
母女有穿和服的自由。法律基本原则中,所谓“法无禁止则自由”,法律当然不可能限制公民穿什么衣服,不穿什么衣服,否则就会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但是,法律也有一些有关公序良俗及善良社会道德的保留条款,也就是不得违背基本的一些道德底线(以行政法规居多),比如你裸奔那肯定是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
母女穿和服拍照,肯定是没有违法的,也不是应受到禁止的。但为何招来那么大反对和批判的声音呢?她们的行为有失公序良俗还是有悖社会道德习惯?当然不是,穿衣服体现个性是其权利,但是她们选择的衣服透露出太多的不合适的隐性信息,使得热血青年出于爱国对母女加以驱赶,但热血青年们的行为却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实,樱花与和服,它们原本就是一体的,是日本的文化象征。难以想象,当我们漫步于武大樱园,在欣赏满树樱花之同时,却要对和服怀有满腔仇恨。穿和服拍照就是忘记国耻,按照这样的爱国逻辑推算下去,把武大校园的樱花树都砍光了,岂不更加爱国?谩骂、驱赶“和服母女”的爱国逻辑值得商榷。
的确,我们曾遭受过日本侵略者的欺辱与蹂躏,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历史创伤。但事实上,对于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有罪的是人,而不是物,樱花与服装都没有“国耻”原罪。我们与其对穿和服拍照上纲上线地宣泄爱国激情,还不如理性地表达爱国情感,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提高民族地位方面做点实事。 (孟嗣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