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逃税款200余万元的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免予接受刑事处罚。记者昨天从东城检察院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本市首例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嫌疑人。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间,王某经营的公司采用将利息收入1130万余元不入账的方式,偷逃税款达226万余元。经过税务部门调查处理,2008年7月,王某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和67万余元罚金以及46万余元滞纳金。由于王某的公司瞒报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且2005年至2007年偷税的数额分别占当年应缴纳税额的100%、100%和99%,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王某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偷税罪。
今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其中规定,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月4日,侦查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王某移送东城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理这起案件时,东城检察院的承办人发现,王某的公司已经被行政处罚,符合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情形,于是决定不追究该公司和王某的刑事责任。
随后,承办人立即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做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处理。(卢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