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这一观点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的网友认为,茅于轼的建议是杜绝富人入住廉租房的最佳办法;也有网友认为,穷人也有享受独立厕所的权利。而曾任房地产跟踪研究课题执行组组长的欧江波就认为,要解决富人入住廉租房的问题,最佳的办法就是加大申请者的财产审核力度(3月19日《信息时报》)。
正方:“无厕论”现实合理
我认为“廉租房不建厕所”是个合理化建议,因为,廉租房本就是指满足基本的居住条件的住房,而且我认为其面积应该不超过50平米。
经济适用房搞了十年多,批评之声越来越多,主要就是因为某些有钱有门路者得到了实惠,而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家庭很难买到或者仍然买不起。欧江波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办法是加大申请者的财产审核力度。可事实已经证明:在经济适用房“准入”问题上,“行政杠杆”已经失效,至少是低效的。如果廉租房也按照较高的标准去建设,那就可能成为某些权势者的另一块“猎物”。而没有厕所且面积很小的廉租房,权势者是不会感兴趣的———这就是“市场杠杆”的作用。当然,有了“市场杠杆”,“行政杠杆”也不应该抛弃。不管怎么说,两道“防线”总比一道“防线”好。
的确,穷人也有享受独立厕所的权利。政府若能盖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那固然好,但是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同样一笔钱,盖一套100平方米有卫生间的廉租房只能帮助一个家庭,盖两套50平方米没有卫生间的廉租房就可以帮助两个家庭———“低水平,广覆盖”是目前最现实的保障策略。
人们必须明白:廉租房是保障性质的,是一种政府救济。廉租房的建设标准本来就明显低于一般的标准,这就好比救助站里的饭菜不如饭店里的美味一样。如果廉租房的条件比较好,它不仅可能成为某些权势者的“猎物”,而且住进去的穷人在脱贫后也可能不愿意搬走———这就会严重影响廉租房的流动性,从而降低保障资源的利用效率。
党和政府曾经作出过“住有所居”的承诺,但绝没有承诺过“住有好居”。在廉租房及其住房保障问题上,必须抛弃理想主义的观念。只有量力而行,住房保障才能具有可持续性。
“廉租房不建厕所”并且小户型,既是保障它落实到目标家庭的需要,也是住房保障制度可持续的需要。大规模的廉租房建设即将在全国展开,希望以后的廉租房不会像经济适用房一样饱受诟病。(盛大林)
反方:“无厕论”是一种权利“矮化”
茅于轼教授的观点乍一看很有道理,富人对居住条件的要求是便捷和舒适,如果没有独立卫生间,自然会影响富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购买的热情,这样就可以保障廉租房供应给那些最需要它的人群。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茅于轼教授的观点带有“硬伤”。
第一处“硬伤”就是遏制富人贪欲想法的过于天真化,没有独立卫生间的廉租房,对于富人固然没有“居住吸引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富人没有“利益吸引力”,富人完全可以把申请下来的廉租房通过转租等方式来获取利益。
另外,该观点更大的“硬伤”还在于其中隐藏的“权利逻辑”,那就是:弱者若要享受到某种权利,首先要“矮化”这种权利,以避免被对这种权利或者利益有觊觎之心的其他人“侵权”。即便“侵权得逞”也只能享受到“残缺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必然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不愿承受这种不便的富人,自然会主动退出这种“利益争夺”。
这不是一种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倒有点像这样的情形:某地出现了黑帮恶霸,当地公安部门不是通过法律进行严厉打击,而是告诫公众要“惹不起,躲得起”,这岂不荒唐?如果说廉租房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一种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么这种必要的社会保障决不能“区别对待”,否则就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公然歧视,冷酷地将他们放逐到“平等对待”之外。
相比于廉租房所能给低收入群体的心理安抚而言,廉租房不设卫生间这种被“矮化”的权利中所体现的“制度性歧视”,则是对他们的伤害。这样,廉租房不仅不能起到修补“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反倒有可能成为低收入群体报复社会的渊薮。
因此,具体到廉租房制度上,我非常赞成欧江波的观点,这是一个制度设计和执行的问题,只要能够充分约束起权力在廉租房上的滥用,不用“矮化”低收入群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富人入住廉租房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