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语言表述曾被指出122处“病灶”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日前,正在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被法律语言专家宋北平挑出了44处“错误”。
而就在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前,他还为这部酝酿3年之久的法律挑出了122处“错误”。
在法律语言专家眼里,这样的“错误”是指在这些立法中“用词缺乏规范、合理和美感”之处。
一部即将审议的法律草案中,之所以出现了如此多的“错误”,“是因为法律语言在我国还不受重视,法律语言的地位亟待强化”,宋北平说。
122条建议
法律语言的魅力体现在细节中,比如“应递交诉状和证据”和“应递交证据和诉状”虽然都用到了连词“和”,但“和”字却能带来先后次序之分,“诉状”应在“证据”之前递交,若按后者,则显得有悖常理
在刚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宋北平曾经提出了122条修改建议。
“这其中有一些常识性的语言错误,也有一些词语的使用欠缺妥当。”宋北平指出。
宋北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聘任的专门为立法草案“挑错”的立法用语咨询专家之一,在接到任务后,宋北平用了5天时间完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挑错”工作,共指出草案中122处需要修改的部分。
在宋北平的审校意见中,语言文字的处理可分为四种情况:删除、增加、修改和调整。
比如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表述为“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应当安全、无害。”宋北平认为“条件”与后面的“安全、无害”搭配欠缺妥当,遂删掉,更改为“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宋北平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9项“利用新的食品……,未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中的“申请进行”改为“经过”,这样更改就与原文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原文的含义是只要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即可,而实际上是否需要经过评估则意义不明。我们修改后的意思是,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估,至于申请只是程序问题,无须再条款规定”。
这样的问题在草案中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2项也曾出现,宋北平一并将其更改。
草案第五十三条中“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改为“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更改之后,“记录”落在了“通知”之后,显然更能体现立法者强调监管的意图。
法律语言的魅力体现在细节中,比如“应递交诉状和证据”和“应递交证据和诉状”虽然都用到了连词“和”,但“和”字却能带来先后次序之分,“诉状”应在“证据”之前递交,若按后者,则显得有悖常理。
“但正是这些细节往往被人所忽视,甚至会为法律的理解带来歧义。”宋北平说,“所以法律语言应该向着规范化、严谨化、简明通俗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