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疑是“封口费”的“国家私了”何时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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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疑是“封口费”的“国家私了”何时了
2009年03月19日 14:4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疑遭刑讯逼供致死案,事发公安局负责刑侦的纪委书记已被刑拘,县政府和徐家签订协议支付了12万元丧葬、抚恤费,徐梗荣的父母和奶奶终身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

  低保作为国家救助,应按规定向生活有困难的特定对象给付,怎么可以作为一项“对价”来息事宁人?这是慷了纳税人之慨,解了政府的麻烦。当然你可以说是“人性化操作”,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绝对不属于国家赔偿,更像是民事交易主体间的“讨价还价”,或者叫“国家私了”。

  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的“违法侵害”为前提,应当由受害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先前的侵害机关)确认自身“违法”后,先行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但事实是,很多时候一些地方既不走法定的程序,也不向财政“报账”,而是用单位的办公经费、单位资金等“私了”。沈阳市财政局从2004年到去年,仅支出过两起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重庆市级财政一直没在预算中列“国家赔偿”科目,因为申请核拨赔偿费用的金额也很小,没必要专门做预算。《国家赔偿法》俨然被架空,难怪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说,国家赔偿“私了”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选择“私了”,赔偿义务机关自然是为了规避问责,“私了”可以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避免影响扩散,特别是在现在网络舆情汹汹的情况下。

  而受害方选择“私了”也是无奈,现行《国家赔偿法》程序复杂,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让受害方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该法规定:只有警察的直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才适用国家赔偿,并不包括被“狱霸”殴打致死。2001年贾小兵在北京西城看守所被同监室8人殴打致死,其父将西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索赔91万元,虽然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法理上力挺,法院还是“严格”适用《国家赔偿法》,驳回了贾父的诉请。据报道在打官司之前,警方曾表示愿意赔偿35万元,前提条件是不起诉。即使到了诉讼阶段,警方仍向法院表示,可以为其监管失职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不能是国家赔偿。这个案例大概可以给那些像秋菊一样非得“要个说法”的人足够的启发——还是“国家私了”的好。

  “躲猫猫”事件中,警方支付35万元作为赔偿,其实“依法”并不用赔偿,难怪李荞明的父亲反复感谢媒体、网民的支持。北京贾小兵的父亲今天看到这个案子,会后悔当年自己的执著,还是感叹国家的进步?

  “国家私了”一笔账算下来,是多赢——受害人多拿了赔偿,责任单位躲避了问责。当然也是有危害的——掩盖了真相,留下了隐患,国家机关少了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3年前与李荞明同一监室的“突然死亡者”李某,警方给了3万元“安埋费”了事。如果当时没有“私了”,也许就没有后来的“躲猫猫”的冤魂了。国家私了,何时能了!?(上海 沈彬)

  第二视点:纪委书记分管刑侦分明牛头不对马嘴

  而本案中最让人关注的还在于,涉嫌玩忽职守的是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纪委书记。公安局的纪委书记具体分管刑侦破案工作,真是牛头不对马嘴,让人匪夷所思。须知《党内监督条例》等等任何一个相关的条例里,也找不到公安局纪委书记可具体分管刑侦工作这一条。

  公安局纪委书记具体分管刑侦,表面上似乎只是机关内部官员组织分工配置违规违纪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官员公权力分配私人利益化潜规则的躁动与嚣张。郴州市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疯狂敛财上亿元,就是利用他分管采矿证办理的职务便利,挥舞纪委书记手中“双规”的权鞭,争夺矿山资源、承揽基建工程、违法释放在押人犯、干部提拔调动等无恶不作,为所欲为。

  纪委书记分管权力的错位,使监督形同虚设,后果危害严重,教训深刻。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分管刑侦违法乱纪问题,绝非一起孤例,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广东 周一苇)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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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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