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 胡志强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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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原国家开发银行副处长胡汉成因涉嫌受贿人民币550万元,在法院受审。胡汉成在法庭上坚持认为,所谓的贿款,只是一种带有酬谢性质的好处费。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房地产商给管理部门“好处费”,医院中药品“回扣”,外资公司向官员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日前,海淀区检察院对近几年办理的商业贿赂案进行了调研分析,同时预测单位行贿受贿可能增多。
2006年:12件中有10件发生在图书购销行业
海淀区检察院在2006年查办的12件商业贿赂案件,多涉及IT、图书购销、房产地三个领域;在全部的12件案件中,有10件属于某些高校员工利用图书购销中的管理漏洞,收受回扣的案件,如黄某受贿案,黄某曾在北京某院校担任图书馆采编室主任,负责订购工作,书店为从黄某处多订购图书,将原来给图书馆的现金折扣比例由原来书款的15%上升到20%-22%,多出5%至7%的折扣作为好处费给黄某。
在这12件商业贿赂案中,有10件是使用现金行贿,因现金支付比较隐蔽,成多数行贿受贿人的首选;其中有10件的嫌疑人是以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的名义收受贿赂,而2006年前的受贿均是直接索取或收受。
2007年—2008年: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成“重灾区”
两年中查办了商业贿赂案件22件22人,涉案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医疗、图书购销、上市公司收购等。22件中涉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的案件有7件,虽然只占三成,但涉及的犯罪数额却高达310余万元人民币,占全部商业贿赂案件犯罪数额460余万元的67.4%,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已成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公司主管人员陈某在与北京某厂合作开发该厂土地的过程中,为感谢厂长张某和副厂长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向张某行贿77万元人民币,向章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
这22件商业贿赂案行贿手段多样,现金支付行贿仍占首位,有15件;另有6件通过转账方式行贿;还有1件是行贿人为受贿人旅游花费买单。
单位行贿受贿有增多趋势 危害性更大
商业贿赂犯罪形势也在不断变化,海淀区检察院职务犯罪办案组的检察官预测,商业贿赂案件今后主要呈现两大态势:
1、行贿受贿方式更加隐蔽、不断被“创新”。在受贿手段上,隐蔽性较强的现金支付,仍是行贿受贿的首选。由于商业行为的不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商业贿赂将以更多的名目出现,常见的有回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方式;近几年新出现的考察费、咨询费、赠送原始股等名目的贿赂也会增多;而更多隐蔽的行贿方式还会被行贿人不断“创新”。
2、单位行贿受贿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海淀区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只在2008年出现两起单位行贿案件。
查处的单位贿赂犯罪案件较少的原因主要两方面:一方面,单位犯罪通常体现单位意志,往往单位的账目齐备完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侦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单位犯罪通常起刑点较高,如单位行贿的起刑点为20万元人民币,如果查证的犯罪数额未达到起刑标准,则无法认定。但是,单位行贿受贿的危害性更大,此类案件将有增多趋势,应是下一步的打击重点。
单位犯罪判处罚金 直接责任人判刑
什么是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受贿罪,刑法规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释疑 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不完全一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是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则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是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则要求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法人是什么?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法人犯罪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