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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章丘市原副市长刘茂津受贿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17日所做的一审判决生效。刘茂津因受贿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茂津,男,1958年9月出生于章丘市,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6月至2003年1月间,担任章丘市刁镇党委书记;自2003年1月起担任章丘市副市长,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2008年4月,济南市纪委向刘茂津调查其购买的章丘市粮食局宿舍问题,刘茂津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问题,从而案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刘茂津利用担任章丘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章丘市刁镇某村党支书解某的请托,通过批示等方式,为该村多次从章丘市财政局获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提供帮助。刘茂津先后12次收受解某以“过节费”、“住房装修费”等为名所送的人民币7.5万元。
2004年中秋节至2005年中秋节,刘茂津接受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某的请托,通过向其下属有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为该公司获评济南市农业产业化第二批重点龙头企业提供了帮助。刘茂津先后两次收受时某所送的现金1万元、购物卡5000元。案发后,9万元赃款已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