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中央编译局何增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制定《举报法》或者《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有效保护举报人。(3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中纪委监察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各地八成以上的腐败案件是由当地民众举报。伴随着互联网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反腐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项公众对有效举报方式排序的调查中,网络曝光高居首位,占调查总人数的35.8%。
与传统举报相比,网络举报终不免缥缈乏力,广大网民所以乐此不疲于这种“挂一漏万”式的举报,因为它安全。当多数人将网络曝光列为最有效的举报方式时,何尝不是一种对举报人个人安全的深层忧虑?
虽然我国并不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刑法中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假公济私”之类概念太过模糊和笼统,而仅限于举报者本人的保护范围也明显过窄。
时有发生的举报人遭受打击甚至生命威胁的事件,无不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举报腐败的正义之举因此而披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举报人因此藏身网络。
对司法部门来说,大多数举报者匿名躲藏于网络既是一种尴尬,又是一种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将网络监督还原为程序举报,应该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有4年,作为其中重要的制度保障,“保护举报人”不应继续付之阙如。从2000年开始,每年两会都传出过呼吁制定“举报法”的声音,是为反腐勇士撑起一柄法律“保护伞”的时候了。
虚幻的网络监督不足以也不应该担当起反腐主战场的大任。 (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