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林业局原纪委书记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采伐林木提供便利,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受贿。此外,他在调查下属是否涉嫌经济问题时,仍收受贿赂。
受南平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顺昌县检察院立案侦查,3月12日该案开庭。据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受贿8万元,案件尚未判决。
现年54岁的刘某案发前担任武夷山市林业局纪委书记,主要分管纪委、监察、资源管理等工作。顺昌县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下半年,刘某与郑某、连某(均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合伙经营武夷山市洋庄乡西际村的一片山场,刘某负责拿山场的林木采伐指标,不需出资。
刘某利用其分管武夷山林业采伐指标的职便,为该山场审批了156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2007年,刘某又通过其他渠道为该山场拿到了3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后郑某先后两次以分红的名义送给刘某人民币7.3万元。
2005年夏,武夷山市某酒店副总经理周某(另案处理),因其承包的武夷山市岚谷乡枫口村的一片山场需做“小班因子鉴定”(即鉴定是天然林还是人工林)才能审批采伐,找到当时分管此项工作的刘某,并在刘某的办公室给了刘某5000元,让他抓紧安排人做鉴定。刘某收下该款后,很快就派人给该山场做了鉴定。
2007年5月,武夷山市林业局准备提拔下属一林业检查站的李某为武夷山市林业检查站副站长。在任前公示期间,有群众向林业局纪委举报李某有经济问题。刘某随即介入调查此事,其间,李某的妻子来到刘家,送给了他2000元,要求他关照。调查结束后,刘某向局长汇报称李某没有经济问题,可以使用。
2008年5月20日,顺昌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海峡都市报记者 郑建彬 通讯员 陈志民 剑昌 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