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在我国可以算得上是历久弥新的话题。近来,随着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付诸实施,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在我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讨论热潮。官员财产申报,这一240多年前诞生于西方国家的制度,素有“阳光法案”之称,被视为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独特的社会土壤中,将如何生根发芽并结出什么样的果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官员财产申报对于反腐败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从公共行政学理论来说,腐败源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监督的前提是公开和透明。公职人员的有关信息及其执行公职的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监督才有可能。财产申报,就是把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公之于众,曝晒在阳光下,再与其应有合法收入进行比较,是否贪腐就显而易见。虽然这仅仅是官员单项信息的公开,但由于财产具有极强的指标特性,能够充分说明官员的廉洁与否,因此这一剂良药在众多国家较好医治了腐败毒瘤。
但是,空有良好的目的与意愿是不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设计,对于制度的成功与否有着关键意义,因此,科学的申报程序、严密的制度环节设计是制度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把制度的本质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官员的财产既不应是隐私,更不应是秘密,“内部申报”、“部分公开申报”,都从根本上违背了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目的,也必将使申报流于形式。
在我们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望眼欲穿,甚至为其在个别地区的试点取得一点进展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官员财产申报虽然是一剂反腐良药,但对腐败顽疾而言,寄望于它能够药到病除却是不切实际的。毕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要受到实施环境、配套制度、先天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我国的全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官员隐匿个人财产提供了很多可乘之机。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不在于申报,而在于最终认定申报情况与实际状况是否吻合,这就需要能够准确掌握官员的个人资产状况,而只有当社会信用体系严密到可以无缝拼接并且系统通畅才能达到这一要求。但是,我国目前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尚未实现,全民信用体系更是无从谈起,庞大、复杂而又存在漏洞的金融体系难以准确核定个人金融资产,成为制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的一个具体而又巨大的障碍。
其次,对官员腐败所得财产的转移缺乏有效拦截机制。官员如果可以轻松地将腐败所获取的财产转移,再完善的财产申报也只能成为其标榜清廉的机会。而近年来贪官海外账户已经成为我国腐败官员暴露后的常见问题,秘密通过各种渠道将腐败所得财产转移海外,贪官不仅可以轻松公开在国内的财产来应付申报,还可为一旦东窗事发逃亡国外事先铺垫道路。此外,由于收受的贿赂一般都是现金或者贵重财物,官员往往将其转移至认为可靠的亲友处隐藏,在近年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就有贪官把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农村远房亲戚家厕所垫脚石下的事例,试问又有哪个官员会把这些财产公开申报呢?又有哪种信用体系严密到能够察觉到这臭气熏天的垫脚石之下的秘密呢?不能切断财产转移,就不能实现如实全额申报。
同时,明确区分官员个人收入与家庭其他成员收入,存在较大现实困难。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中,只有能明确区分官员个人收入与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才能判断官员实际财产与其应有合法收入是否基本吻合,而这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由于我国监管机制还不够严密,一般情况下对个人经营、投资活动收益很难准确计算,如果官员仅申报个人合法收入,而将贪腐所得都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经营活动收入,要查证其是否属实较为困难。尤其当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其家庭成员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而获得收入时,这种腐败收入由于披上了合法经营的外衣,更具隐蔽性,更加难以认定为腐败所得。而现实中,利用权力为亲属谋取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常见的腐败现象。
此外,财产申报对非物质财产腐败现象鞭长莫及。虽然权钱交易是腐败的典型模式,也是财产申报制度能够最有效遏制的腐败类型,但腐败却绝不限于此。腐败的毒液,可以渗透到社会肌体的每一个角落,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权与利(非物质利益如子女受教育机会、本人获取高等教育证书等)交易、权名交易(如以权获取某种头衔)、对稀缺社会资源的占有等等,都是腐败的常见方式,但这些都不直接增加腐败者的物质财产,因此也不能通过财产申报发现问题,财产申报制度自然也无法对其发挥作用。此外,对我国非常严重的公款消费腐败问题,财产申报制度也无能为力。
最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甚至还可能产生一定的副作用。由于只是对申报时间点拥有的财产进行申报,对那些因消耗性消费而丧失的财产,则可以逃避申报,也难以查出。因此,财产申报可能会刺激一些贪官挥霍贪腐所得财产,如用于狂吃海喝、色情活动甚至赌博等。对于相当一部分人生观、道德观沦丧的贪官而言,“今朝有酒今朝醉”、“吃了喝了不后悔”等享乐主义思想本已根深蒂固,财产申报只怕难免会刺激其加紧挥霍不义之财。
财产申报制度对腐败而言,只是一道闸门,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泛滥,但它无法切断腐败的源头。它虽是一剂反腐的良药,但不足包治百病,要根治腐败,尚需综合施治。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热切期待这一重要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建立,毕竟,只有建立,才有可能完善。(赵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