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对一绑架案轻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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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对一绑架案轻判
2009年03月16日 16:5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北来京人员郑丽刚、柴彦军在北京策划绑架因形迹败露被抓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对此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作出的判决。

  据了解,郑丽刚、柴彦军预谋对王某进行绑架勒索财物,并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及车辆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驾车到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回龙观镇王某经营的饭店及住处对王某进行跟踪,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

  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昌平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郑丽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柴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审法官说,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情况下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这次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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