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过失将被问责
●决策过失
1.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2.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5.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6.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执行过失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2.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3.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法纪过失
1.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4.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社会管理失职
1.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2.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其他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