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官员以权谋私的主要手段已经不是扩大自身的现有收入,而是扩展当前与未来的利益权利。为此,1995年制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需要作重大调整。因为,公示的内容既包括了官员申报的财产状况,也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以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等。以上情况已经大大超出“财产”的概念,为了突出财产这一关键环节,可以将官员申报的内容简称为“家庭财产等信息”。本文仅讨论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
其一,申报的信息范围应当从“收入”扩大为“财产”。导致官员腐败的往往不是收入,而是非法获取和即将非法获取的财产。收入是指获取的货币,财产是指拥有货币、储蓄、有价证券、物权、股权等经济利益。收入的定义明显小于财产。
以原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孙路一为例,其所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是,行贿人郁国祥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其名贵字画四幅,价值人民币373.7万元。如果按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孙路一家中的四幅字画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有鉴于此,申报的信息范围应当是财产而非收入。
其二,申报的信息范围应当从“本人财产”扩大为“家庭财产等信息”。按照规定,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绝大部分均有自己的家庭,如果申报范围只是本人财产,其家庭拥有的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文物、古玩、字画等财产就可能轻易地成为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争的事实是,近年来随着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一部分腐败官员改直接受贿为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企图逃避惩罚。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将有关财物给予官员近亲属、妻子、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从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贪官为情人购置房产、汽车、支付生活费用是普遍现象,贪官的情人以及贪官与情人生育的子女已经是贪官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据此,官员申报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应当包括与其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财产。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会议公报提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的要求,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有关事项也属于申报之列。
其三,申报信息的时间应当从“任职期内”扩大为“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的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等信息的规定(试行)》规定,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等信息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从实践的角度看,相当多数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转任学会、协会的领导,其手中的实权依然很大。只要求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家庭财产等信息,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即便从爱护官员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要求领导干部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的一年内继续申报家庭财产等信息。(汤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