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参加联合反恐演习、海军舰队出访……在国际上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已成为我军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军队“不断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队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时纷纷表示,期待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为我军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让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跨国之路更畅通。
完善涉外军事行动法律
【相关法规】2007年六国国防部长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协定基本涵盖了演习准备必需的各项要素,六国在联合军事演习中的所有军事行动都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畴内。
【代表建言】曾参加过环球航行的海军装备部政委王登平代表说:“根据国际公约,涉外职能包括维和、国际反恐、紧急救援、区域安全合作、联合军演、军舰互访等等。‘上海协议’的签署,为今后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其他类似军事演习,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在涉外军事行动立法方面起步比较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涉外军事行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建议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外军事行动,这也是目前各国的通例。”
中国军事法学学会副会长、西安政治学院院长齐三平代表建议:“涉外军事行动牵涉多个国家,法律关系复杂,行动人员、装备等与国家主权和利益紧密相连,只有出台相关法律才能保障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顺畅进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由国家法律来确定,并且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下一步的立法中,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军队参加国际安全与军事合作的范围、职能、权限,以及对外协议的签署程序,军队人员与武器装备的出入境管理,军事行动的经费保障等。”
保护官兵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加入这个安全公约有利于保护我国参与联合国行动人员的安全。
【代表建言】某集团军军长贾晓炜代表说:“军队参加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官兵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必须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一方面,要保障驻地的交通顺畅、驻地营房和设备免受检查以及必要时需进行的军事征用;另一方面,还要约定一定的司法管辖权利。由于我军走出国门后同样面临一些涉法问题,我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方便我军与驻地国家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规定,同时,也确定了军队在执行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时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此作为维护权利的依据。”
齐三平代表说:“美国先后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永久‘部队地位协定’,对美军人员的法律地位、出入境管理、税收豁免、损害赔偿、刑事管辖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完备的海外军事行动法律保障体系,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执行任务更加行之有据
【相关法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我国首次就军演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该协定规定了派遣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我军指挥员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代表建言】某集团军副军长杨剑代表说:“完备的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影响到官兵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质量。我曾参加‘和平使命-2005’联合军演,对此深有感触:执行联合演习任务,不光是在演习场上摸爬滚打那么简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同掌握军事技能一样重要。”
新疆军区司令员朱锦林代表说:“涉外军事行动的决策指挥,必须考虑可能涉及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也对指挥员懂法、知法、用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军一些涉外军事行动还没有规范的制度流程,指挥员有时候只能凭经验临机处置。我建议,维和部队的指挥员应该了解《使用武力和交战规则》等规定,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能实施正确的指挥。”
朱锦林代表说,目前我军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够成熟,在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实施细则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跨出国门的部队带来很大的影响。我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条例,确定涉外军事任务的指挥程序、人员的训练考核、执行任务中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制定一些配套的条目,比如人员的交流、补充、调配、教育以及涉外军事行动的宣传报道等规定。这里面还应该设计一些制定物资经费的计划、划拨的详细规定。(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