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人的雷同!公民李荞明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室非正常死亡,记者深入调查的证据表明:另一个公民李荣林两年多前同样在9号监室突然死亡。事后,李家人获得了晋宁县公安局的3万元安葬费。随着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真相水落石出后,李荣林的亲人怀疑他也是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他们说,李荣林身上的种种伤痕使得家人无法相信“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障碍死亡”的结论。(《南方都市报》3月1日)
在存在牢头狱霸和看守所国家公务人员责任缺失的状态下,发生在押公民非正常死亡是很“正常”的,是狱政伦理沦陷的必然结果。近年不乏关于这方面的新闻报道——公民乔兢凯,2001年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惨死于19名牢头狱霸的非人虐待之下(新华网2002年10月22日)。公民张斌,2003年在葫芦岛市劳动教养院,惨死于9名劳教人员持续一个月的酷刑之下(《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16日)。15岁少年封林君,2009年1月4日,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因头部外伤住进医院,1月6日上午死亡,看守所称封林君是“洗澡摔死的”(《都市时报》1月7日)……我不知道仍有多少在押人员或劳改人员是这样死掉的,他们未必都有李荞明那么“幸运”,能藉“躲猫猫”一词火爆网络而最终得以死因大白。
“躲猫猫”事件中的牢头狱霸是不是事件真相的源头,目前依然有待探寻;但在2003年的葫芦岛市劳教院在押人员张斌被牢头狱霸虐死案中,却可以清晰印证牢头狱霸与狱政管理人员间的依附与寄生关系——教养院一大队大队长任命劳教人员任劳教院内部“管理者”,该大队与教养院签订“当年完成20万元经济指标”的工作协议,正是在这公利和私利共同经营的背景下,在管教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教”下,某些被“管理者”成为牢头狱霸,对其他劳教人员为所欲为,最终导致张斌因在为教养院干活挣钱过程中动作太慢而屡屡挨打、最终惨死监牢。
狱政工作人员依权收受在押人员好处而徇私枉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公安部和两高早在1988年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干警纵容、支持、指使人犯折磨殴打其他人犯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狱政系统的权力寻租而导致的牢头狱霸,从来就没有断绝过。本应以教育、改造犯有过错的人,修正人生态度,悔过走邪行为的狱政制度伦理,现在竟成为一些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制度背景,难道我们不该反思吗?
2月28日的“新华时评”提出:“躲猫猫”事件进展到现在,公众希望查处工作能够再进一步,不是止步于惩处几个责任人,而是藉一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死亡,像孙志刚之死一样,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更趋完善、规范、合理。而2003年张斌被牢头狱霸打死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就曾在媒体上呼吁——“和‘孙志刚事件’一样,很多项法律的改革都是依靠个案来推动的,应当藉张斌恶性事件的出现”来推动劳动改造等制度的改革。然而,从张斌到李荞明,足足等了五年多,依旧发生牢头狱霸伤人致死事件,狱政革新依然遥遥无期。我们总拿孙志刚之死来说事,寄予制度的修正和改革,但令我们更为恐惧而颤栗的是,有多少个“孙志刚”和“李荞明”的生命可作为制度转身的筹码?(王枪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