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指缺陷婴儿增加 应恢复强制婚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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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指缺陷婴儿增加 应恢复强制婚检
2009年03月02日 16: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日电 (记者 甄雪原)“我认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应该修改,要恢复婚前检查的要求,因为缺陷婴儿出生的数量在增加,这不利于中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朱征夫委员刚抵京报到,便向中新社记者透露了他将向大会提交提案的内容。

  身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朱征夫委员首先指出,《婚姻登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他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四年十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在国务院二00三年通过并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此却未作要求,婚前体检由法律要求变成了当事人自愿的选择。

  朱征夫强调,《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则是法律。所以,是否应当进行婚前身体检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为准,《婚姻登记条例》应当作相应修改和补充。

  朱征夫指出《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检查未作规定,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中国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

  朱征夫介绍说,据广东省卫生厅二00七年监测,全省婚检率只有百分之五点四三,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不足百分之一,而婴儿出生缺陷率却高达万分之二百四十四点二,比全国的万分之一百四十五点五高出一点六八倍,每年约有六万多名缺陷儿出生。

  他认为,人口身体素质问题涉及国家和民族的长期发展,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是保障人口身体素质的基本手段。婚检、产检、新生儿疾病筛查,是预防控制出生缺陷的三大措施,其中婚检尤为重要。因此,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恢复婚前检查已成为当务之急。

  据悉,中国在二00三年之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但后因“强制婚检”被批评是“走过场”、成为医院敛财手段等原因,“强制婚检”于二00三年被“自愿婚检”所取代。

  朱征夫就此指出,就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而言,婚姻是社会行为,这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长远影响。他说,“强制婚检”首先要法律化,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遵循“定点医院、政府埋单、保护体检人健康隐私的原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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