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三月二日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二日发表的白皮书称,一九六五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昔日的农奴和奴隶从此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
白皮书说,一九六五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公民。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负责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百分之七十七点九七。
白皮书说,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决定本地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据统计,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一九六五年以来,共制定了二百五十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有效地维护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
这份题为《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的白皮书还说,二00七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六点四。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三万四千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九成四以上。目前,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区有二十名代表,其中十二名为藏族公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