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老百姓谁也想不到,我国义务教育免费教材市场竟是三百亿元的诱人“大蛋糕”,商机无限。谁要能切下一块,就能赚个盆满钵满。
于是,有些地方教育厅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利用行政权力对教材市场进行“切割”,设置教材地方壁垒。由此,学生到手的教材可能未必是最好的教材。不少学生家长对此很不满。
正因为教育不同于其他产业、教材不同于其他商品、学生不同于其他消费者,“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形成,就无法“召回”。因此,涉及教材的问题格外引人关注。
此情况引起我国著名法学家的关注,他们认为,“两广”教育部门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政府部门暗下“垄断”手
星期日的中国法学会会议室内,众知名法学家利用休息时间正在对“两广”的两个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剖析。
“各市教育局: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主持人刚提及广西的一份通知的开头,会场上就已是笑声一片了。
“这都什么年代了,怎么可以仅仅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就颁发文件来随意调整市场?”旁听席上有人低语。
由中国法学会组织知名法学专家对义务教育教材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研讨,重点分析对象是2008年广东省教育厅与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份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广东合同》)及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教材[2007]8号一份要求调整部分义务教材版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广西通知》)。
据介绍,《广东合同》是其省教育厅与本省出版集团签订的,财政的钱由教育厅拨到该省出版集团,外地出版社从其出版集团结账。对外地教材出版单位强制按成本价采购,必须在广东省印制。外地的不同意就拿不到钱。《广西通知》“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要求某出版社的教材在广西的市场份额接近或达到50%。
行政违法却大行其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从采购的方式到具体内容都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这个合同本身不应该由教育厅与出版集团签。在所有的教材供应商有合同、有授权、都认可你代表他们去签的前提下,这个合同才成立。实际上是强迫外地教材供应商跟他们履行一种他们已经提前约定好的合同。
这样的根本背离了政府采购法,因为政府采购应该以公开的招标为主要方式,但该份合同却是直接指定了供应商。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点明,采购合同的具体规定也违反合同法。合同双方不能为第三方设定权利义务,特别是不能为第三方设定义务。不能说我们两个签的合同,第三方必须受我们合同约束,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设定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专家们一致认为,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导致省(区)内外的出版单位竞争地位不平等,严重阻碍了外省市出版单位的正常竞争,阻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如《广东合同》排除了其他教材供应商直接平等地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合同的可能,并规定其他教材供应商只能按照合同限定的条件与广东省出版集团签订教材供应合同,正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违反;通过合同条款和行政命令限制外地研发的教材在本行政区划内的自由竞争与市场占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
广西在没有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前提下,人为调整其他教材,使某版教材达到5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明显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排斥、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记者 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