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哲提案建议在全国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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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明哲提案建议在全国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2009年02月27日 20: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马明哲 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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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深圳二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郑小红 陈文)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近日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在中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建议用三至五年时间,在中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界定。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据悉,中国早在一九八九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体制环境、宣传、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迟缓。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开始试点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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