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召开公捕大会,对20日晚杀害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户籍民警周鑫的犯罪嫌疑人邵骜杰和其他犯罪嫌疑人20人实施了公开逮捕。现场数万群众群情激愤,不管男女老少都往上猛挤,大家齐声叫骂“杀人凶手”。(2月26日《重庆商报》)
曾几何时,公捕大会作为打击犯罪的方式在全国遍地开花,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营造浩大的声势,激发人们对公权力制裁的恐惧感,以震慑潜在的犯罪。但这种集中逮捕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定罪之前就承受法律之外的道德制裁,超出了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联系此前重庆十万民众送别被刺民警的壮观场面,公捕大会又一次刺激并宣泄了群众爱憎分明的情绪。然而,这种公权力导演下的道德审判,使犯罪嫌疑人在备受唾骂的同时,牺牲掉了他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人格尊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种中国式表述下的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即使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但是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依然是无罪之身,依然享有普通人的一切权利。公权力机关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做出定罪定性的判断,也不应做出某些带情感倾向的引导。否则,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可能对日后法官判决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对主张权利、展开申辩的嫌疑人不利。这种召开公开逮捕大会的做法实际有违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
公捕大会违背现代法治要求,无论是为彰显工作成绩,还是为震慑犯罪,都有违人权理念和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应予改正。(杨慧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