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存公积金
●租廉租房遇大病等可以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百姓的“安居钱”。如何为百姓保管好“安居钱”,让百姓能用好自己的“安居钱”?昨日,备受关注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建立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近57亿元,提供城市廉价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700万元。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利克作相关草案说明时介绍说。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归集扩面渐趋困难、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资金风险防范难度加大……制定一部符合长沙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国内首设公积金监委会
纵观全国近年的腐败案件,公积金可以说是高发领域。这一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
“首先是监管形同虚设。现行公积金监管体制可概括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然而,银行作为服务者,只有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的义务;而同级财政由于不参与具体业务,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主要权力集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在管理中心,又主要是由领导说了算。”业内专家以轰动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为例说,在此案中,所有程序均由李树彪一人说了算,使得公积金几乎成了李树彪的个人存款。
草案的一大亮点即创设了公积金监委会对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外部监管制度,这在全国公积金管理地方立法实践中属于首创。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主任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的监督对象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草案进一步规定公积金管委会同样受监委会的监督,体现了决策与监督分离的原则。”罗利克表示。
还贷确有困难可提供贴息贷款
令市民们高兴的是,草案坚持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确立了多项便民、利民的制度。
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范围的基础上,《草案》规定以下主体也可缴存公积金: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该规定符合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导向,扩充了缴存主体范围,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面,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一互助性储金。”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此表示欣慰。
根据实际需要,草案依法规定了新的贷款政策。对还贷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供贴息贷款;为解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四类情形也可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也有新的利好。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情形的基础上,草案规定在以下四类情形下,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住本市廉价租房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家庭遇到突发事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房地产商拒绝公积金贷款违法
一直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歧视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增加附带条件,成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草案》规定,房地产企业有这些行为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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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安全保障七道阀
《草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突出的资金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法定性。规定公积金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由管委会审批、审议,批准后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
二是实行贷款审核与贷款发放相分离的原则;
三是实行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四是实行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
五是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逾期贷款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是对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经管委会批准,管理中心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或规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并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是针对上述规定的落实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唐薇频 实习生 邓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