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和“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月26日《法制日报》)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把在职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和“身边人”也纳入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腐败作案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上,并没有把领导干部“身边人”纳入到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即使这些人参与了腐败,也往往难以依据法律进行严厉的司法追究。
正因如此,一些人才利用法律的欠缺,肆无忌惮地参与腐败,甚至有的领导为了逃脱法律追究,自己不便参与腐败的,就让身边的人参与,以期把腐败成本减到最小。现在受贿罪适用范围扩大到领导干部“身边人”,不能不说是针对新形势,法律与时俱进的结果,意义重大。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反腐败最根本的任务不是惩治腐败,而是预防、减少腐败,而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指望通过法律的修改,把受贿罪适用范围扩大到领导干部“身边人”,就能预防住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腐败,恐怕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针对法律的修改,有关部门在反腐败的措施和预防上,也要做出相应的改进。如在反腐败的宣传和教育上,我们过去往往注重对领导干部的反腐败宣传和教育,而对领导干部“身边人” 反腐败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今后应把领导干部“身边人”纳入到反腐败宣传和教育的工作重点之一,选编一些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受到查处的案例,让他们受到教育。同时还可以让领导干部“身边人”和其领导一同参与反腐败教育活动,等等。
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往往造成的损失也很大,他们之所以能腐败,是依靠领导的影响。因此很多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往往和领导干部有关,可是由于我们追究力度不够,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领导常常平安无事。为了减少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仅仅法律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我们在追责上跟上,如果是由于领导管理不严造成其身边人腐败的,要严厉追究其领导的管理责任,从而让每一个领导在自己不腐败的时候,也能管住身边的人不腐败。
只有法律和其他措施共同发力,减少、预防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才可能变成现实。(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