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青岛市原副市长罗永明受贿一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泰安中院管辖。
据了解,被告人罗永明,男,56岁,四川省通江县人,汉族,大学文化。1983年起历任青岛市房屋修建公司副经理、房管局副局长、建委副主任、建委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正厅级)等职务。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逮捕。根据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永明利用担任青岛市建委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市政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11月至2006年9月,先后收受 12个单位和个人所送人民币86万余元、新西兰元20万元、美元9万余元,另有名牌手表、钻戒、金条、家用电器一宗,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2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阁楼两套,授意请托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45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其特定关系人房产一套。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9万余元。
泰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历时一天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完毕,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4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记者 路冉冉 通讯员 吕 华 王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