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军服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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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第一部《军服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图)
2009年02月27日 09:29 来源:解放军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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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点提要

  军服是军人重要的外在标志,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加强军服管理,是加强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3月1日,我国首部《军服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军服管理,涉及全军每一名官兵。对于基层部队来说,如何把条例学深学透、落到实处,至关重要。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是新形势下依法实施军服管理的基本依据。最近,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李俊锁副部长。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副部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起草的过程?

  李副部长(以下简称李):2006年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在审议通过07式军服调整改革方案时,决定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加强军服管理的办法。经总后廖锡龙部长批准,2007年4月,总后牵头成立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军委法制局、总参、总政、总后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2007年7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五部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条例(草案)》。2008年9月、12月,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分别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4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记:颁布《条例》有什么重大意义?

  李:军服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目前,社会上非法生产、销售和滥穿军服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影响军队形象。以往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虽然也多次发文,对军服管理提出要求,但是,由于这些规章权威性、操作性不强,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解决了“有法可依”的根本性问题,对于加强和规范军服管理,切实扭转社会上存在的军服管理混乱现象,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特别是全军换发07式军服后的崭新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李:《条例》针对新时期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重点规范现行军服。《条例》将军服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对于现行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对于我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二是重点规范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把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作为规范重点,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三是重点规范社会行为。《条例》以规范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以及军地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重点;军队可以自行规范的内容,《条例》中一般未予体现,由军事法规、规章和文件予以明确。

  记:军地有关部门在军服管理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如何衔接的?

  李:根据《条例》,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军服生产、流通等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利用军服假冒军人行为的查处;军队警备部门主要负责对违法穿着军服行为的检查、纠察;军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军服承制企业的选择、军服生产监制和军服仿制品的争议鉴定。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间还要搞好衔接配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要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对违规企业要从军服承制企业名录中除名;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移交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没收的军服仿制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警备部门在检查、纠察过程中发现假冒军人招摇撞骗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军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军服管理的合力。

  记:今后一段时期,贯彻《条例》要做好哪些工作?

  李:贯彻落实《条例》,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检查监督,搞好军地配合。要积极组织学习和宣传教育。各级军需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原原本本地学好《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和各类媒体,搞好对广大官兵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争取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要加大对现有军服生产企业的管理力度。从订立合同开始,严格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惩治非法生产军服的行为。要组织开展军地联合治理行动。年内,我们将协调军地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军服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军需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和警备等部门,对社会上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的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销售军服的行为进行整治、打击,切实扭转当前军服管理比较混乱的局面。

  记:如何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

  李: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逐步建立起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各级军需主管部门应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建立起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协调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把《条例》的学习教育纳入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去,纳入相关的培训教材中去,纳入新兵入伍、老兵复退和部队日常教育中去,形成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韩维择 刘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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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服管理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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