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日前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程序,草案中一条新增的规定备受关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该条文只是对一般主体的一般规定,但媒体普遍选择了以“名人代言将受限”来确定报道重点。
此番《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代言人连带责任的加重,不但包括代言的个人(并非仅仅针对名人),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若草案规定的是名人虚假代言应承担连带赔偿,可能争议不会太大。但《食品安全法(草案)》将“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为是归责要件时,却未免太过严苛,甚至有些强人所难。
理由很简单。让个人(无论是不是名人)去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几乎不可能,因此这条新规的意义并不大,多数名人代言都将置身于“连带赔偿”之外。明星代言,也是参考国家质监部门出具的“安全食品”证书,总不能让每一个代言人都自己组织一个质监组来随时随地地检测吧。这无疑是在“封杀”。
另据媒体报道,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时还增加了一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令人不解的是,这一条款后面居然没有罚则,更没有“连带赔偿”。这样“厚代言人而薄监管者”的草案如获通过,恐将带来立法上的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