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疑挪用资金1.9亿
2000年7月,茂盛集团等5家公司联合组成了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茂盛集团占52%,有绝对控股权,刘根山也顺理成章成为该公司董事长。随后,5家公司中有2个股东退出,而这2个股东的股份全部落入茂盛集团,由此茂盛的股份占67%。
随后,沪青平不断增加注册资本金资,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从2000年的1亿,到2001年的2.9亿元,2002年1月再增资至4.7亿元。而此次,各股东单位都同比例出资。但这次增资后,刘根山利用其担任沪青平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挪用沪青平高速1.9亿元,其中1.8亿元即为全体股东的增资款,另1000万元款项来源不明。
这些款项被刘根山要求担任沪青平高速财务总监的袁晓军安排,汇给茂盛集团。随后,茂盛集团又将款项转到同样由刘根山控制的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拿出1000万元,凑齐2亿元交由刘根山完成在茂盛集团此前拖欠的个人增资款。
浙检方:可能从轻发落
公诉方称,刘根山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无主观恶意,没有给国家以及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有关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刘根山案就算最终这两项罪名都被认定了,被判重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两项罪都不是很恶劣,况且他对社会的危害性没有大到一定程度。而且很有可能只判其中的一项,处以10年以下的刑期,并可能被判缓期执刑或者监外服刑。”浙江检方人士介绍,在刑法中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根山会否面临其他诉讼
2004年6月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将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转让给茂盛集团,有关这笔交易所涉及的国资流失问题,在昨天的庭审中没有提及。
绍兴甬金高速的注册资本为8.4亿元,由茂盛集团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茂盛集团控股70%。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绍兴大统评估公司低评绍兴交投30%股权的情况,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审计意见。
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持有的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绍兴甬金)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以上。然而,这部分股权于2004年转让给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茂盛)时,仅1.27亿元,该条公路转让中的国资损失在3亿元以上。
杭州一名资深律师昨天给早报记者分析时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股权出让有严格程序规定,还必须在国资企业所在地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在出让完成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也将再次审查有否按程序出让,如果在出让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渎职责任,受让方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刘根山是否会面临其他诉讼,或许将随着绍兴市交通局相关贪腐案的水落石出才会明朗。 (东方早报 葛熔金 仇锋平 魏华兵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