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案25日在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刘根山、财务总监袁晓军等3人出庭受审。经过整整一个上午的审理后,法庭于中午时分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茂盛集团公司、被告人刘根山、袁晓军等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及挪用资金,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判处抽逃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成立。
刘根山、袁晓军等人的辩护律师当庭进行了辩护,认为应从轻甚至免予处罚。刘根山本人当庭表现甚为恭敬,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言辞极为简短,并再次双手抱拳对法庭表示感谢,要求“争取宽大处理”。
刘根山原为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有“公路大王”称号,于2008年7月被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的罪名正式批捕。案件主要涉及甬金高速绍兴段项目公司的低价转让以及1.5亿元注册资本金抽逃导致1411万余元的利息损失。此案直接导致了时任绍兴市交通局局长蔡继东和副局长张来兴的落网。
刘根山现年53岁,出生于上海,1980年下海经商,1999年前后拿到第一个高速公路项目嘉浏高速公路,从此踏上“公路大王”之旅。2004年曾排名当年胡润中国百富榜第36位、资产达21亿元。截至被刑拘时,刘根山共投资了7条高速公路,分别是嘉浏高速公路、沪青平高速公路、上海同三高速公路、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北仑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
刘根山投资的沪青平高速公路,前后集结了工行、农行、广发行、上海银行、华夏等近十家银行贷款。在刘根山被拘之后,银行正在向刘根山旗下公司密集讨债,形成了刘根山系列案。
据悉,抽逃注册资本金罪最高刑期为五年。 (记者吕雪莉)
·庭审现场·
刘根山“拜求”宽刑
自去年2008年6月5日,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被浙江警方抓获后,刘根山案的动向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上午,刘根山因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挪用资金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审。同时沦为被告的还有,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集团”)、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沪青平高速”)财务总监袁晓军和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高速”)财务总监胡长丽。
检方指控,茂盛集团、刘根山以及袁晓军、胡长丽涉嫌在甬金高速抽逃出资1.5亿元。刘根山和袁晓军还被指控涉嫌在沪青平高速嫌挪用资金1.9亿元。而被告辩护律师表示,实际抽逃出资应该只有1.05亿,况且该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恳请法院减轻甚至免除对刘根山等人的处罚。而该观点亦成法庭上检方与辩护律师争论的焦点。昨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官员腐败案牵出茂盛抽资
昨日9时,刘根山案准时开庭,此时的刘根山一身深蓝色呢质西装,浓黑的头发一丝不乱地梳往脑后。开庭时间未到,旁听席上已坐了二三十个人,六七名法警维持着现场秩序,有人要做笔记,立即被制止。庭审的旁听纪律为:禁止笔记,禁止录音、拍照、录像。
刘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现为香港居民,于2008年6月5日被浙江警方刑拘,7月11日被批捕,2009年1月23日取保候审。据悉,上世纪80年代,刘下海经商,1999年左右进入公路领域,一度拿下了七条高速公路,还投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刘根山为人却非常低调。
“在浙江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前,浙江省纪委早了解刘根山抽逃出资情况”,检方表示。据此前有报道称,浙江省纪委在查处原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和副局长张来兴的腐败案等相关案件时,牵扯到了刘根山案。而后,浙江省纪委将此移犯罪线索移交到公安部门,要求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牵出刘根山案。在此之下,刘根山甬金高速抽逃资金案才开始慢慢浮出水面。
为获更多贷款抽逃1.5亿
甬金高速由茂盛集团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茂盛集团控股70%,绍兴交投持股30%。旗下投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是连接江西、安徽、湖南等各省货物以宁波港集散的重要通道,全长73.38公里,于2005年底通车。公司成立后不久,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以使项目顺利开工。双方商议总股本由此前的1.5亿,同比例增资至3亿元,即茂盛企业增资1.05亿元,绍兴交投增资4500万元。
当年12月,茂盛集团把增资款1.5亿元转入相关账户,待验资完成后,以征拆迁款的名义把资金转至甬金高速绍兴段指挥部的账户,再以借款的名义从指挥部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完成资金抽逃。辩护律师称,当时绍兴交投因资金紧张,并没有实际拿出4500万元。但在当时主要考虑到项目的正常推进,于2002年11月从茂盛集团将这笔4500万款项借给了绍兴交投。
随后,在2004年8月,经指挥部反复催讨,刘根山再指使相关财务人员,把5000万元循环三次打入指挥部账户,完成虚假出资,此后这5000万元中4800万元再被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同时,为拉拢指挥部副指挥张来兴(另案处理),甬金高速相关工程的被张来兴亲戚承揽。
检方指出,刘根山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甬金高速损失银行利息近130万元,按银行利息来对损失进行测算,所得数字已是最小金额。
但刘根山辩护律师称,抽逃资金的定义是,抽逃金额巨大和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原因,因此金额巨大后果严重都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从本案此前的法庭调查情况看,显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仅凭一张银行出具的利息损失,作为后果严重的认定之一,显然不能证明该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辩方由此恳请法院免除或减轻对该案被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