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开始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在一波又一波的食品安全危机风波仍未停歇之际,食品安全法草案无疑将承担起重树食品安全公信力的重任。
这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国务院拟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拿这些制度文本来比照过去一段时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我们都可以清晰地找到对接点。比如,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关注焦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事赔偿难一直是很多受害者的内心之痛。对这些问题,这部法律草案都有所回应。显然,以法律制度来及时弥合相关缺陷,补齐食品安全监管短板,本身体现出了应有的理性与进步。
这样的制度利好,是令人欣慰的。离开制度监管,食品安全会成为一句空话。但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作为一项制度,其效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激励机制,然后被广泛信仰与执行。也就是说,对于食品安全法,我们最大的期待,则是法律能够想到的,在现实中我们就都应该要做得到。
当前,“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尚未完全消解,多美滋以及其他一些奶粉,又相继卷入安全危机中。种种事实说明,既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完全是缘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明显是缘于制度执行层面的缺位。比如,一些相关监管人员,受囿于利益诱惑,置法律于一旁,使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如何使良法从纸面走进生活后,不会被扭曲,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法律作为社会利益博弈的一种调节器,其背后包含着复杂利益的博弈。这种复杂的利益博弈,不仅仅体现在立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层面,同样也体现在执法层面。当前,我们需要叩问的是,一旦这部食品安全法草案被审议通过,相关配套制度能否得到及时完善呢?此外,当前如何真正避免出现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等现象呢?如何真正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那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固疾呢?
食品安全法承载着公众强大的民意期待,有多少期待就有多少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法律能够想到多少,在现实中,就应该做到多少。维系着复杂利益博弈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真正依靠法律健康运转起来,当前,就必须有足够的勇气,去真正铲除诸如“部门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问题。唯有如此,这样的法律才会被公众所信仰,才能真正承载起重建中国食品安全公信力之重任。 (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