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日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日领事协定》的议案。据外交部长杨洁篪介绍,目前,有十二万日本公民在华居住,在日居住的中国公民近六十万。
受国务院委托,外长杨洁篪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上述议案说明时表示,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与日本驻华大使宫本雄二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日领事协定》。
据了解,《中日领事协定》谈判历时六年。日本国会将在今年三月审批该协定。
杨洁篪说,协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领事用语的定义;领事职务;领馆、领馆成员的便利;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协定生效和终止程序。
杨洁篪介绍说,《中日领事协定》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基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吸收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普遍原则。自一九六七年生效以来,该条约已有一百七十个国家参加,是国际上处理领事关系的一般准则。中日两国同为该公约缔约国,中日领事协定确认双方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确定的原则处理“设立领馆”、“委派领馆人员”等事务,为规范双边领事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体现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互补关系。根据中日两国具体领事实践和需求,《中日领事协定》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扩展和细化。
三是突出保护公民权益的内容。据统计,二00七年中日两国人员往来达到五百四十二万人次,这是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的五百多倍。目前,有十二万日本公民在华居住,在日居住的中国公民近六十万。为了保护中日两国公民的权益,《中日领事协定》规定了接受国地方主管机关向领馆提供派遣国国民安全信息、领事官员使用其选择的语言与被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交谈或通信等内容。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中日领事协定》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这一协定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保护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有利于促进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对两国更加广泛深入开展领事合作具有重要作用,符合两国长远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