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墨引渡条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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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墨引渡条约》
2009年02月25日 18:4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这个条约的议案中表示:“《中墨引渡条约》是中墨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中墨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墨两国自197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顺利。近年来,双方高层互访频繁,政治互信日益加深,两国在经贸、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问墨西哥,两国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05年9月,胡锦涛主席对墨西哥进行国事访问。2008年7月,墨西哥总统卡尔德龙访华,两国元首宣布建立战略对话机制。我国已成为墨西哥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墨西哥是我国在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场。

  随着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2005年1月24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中墨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缔结引渡条约。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1月13日至14日,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墨方代表团在北京就缔结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8年7月11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墨西哥外交部部长帕特里西亚•埃斯皮诺萨•埃特利亚诺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墨引渡条约》。

  《中墨引渡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的引渡;联系途径;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记者王茜、陈菲)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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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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