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在法律上定性,或许并不复杂。它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对生命、伦理的思考。安乐死问题,也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热点。
安乐死在我国一直是个禁区,也为法律所禁止。1986年,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因不忍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遭受病痛折磨,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其母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后因故意杀人罪被捕。6年后,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才宣告他们无罪。命运多折腾人,到了17年后的2003年,时年49岁的王明成又不幸患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可惜“蒲连升”不再有,医院明确拒绝了其请求,最后王在痛苦中挣扎多日后故去。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未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生命权是基本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意大利女子埃鲁娜·恩格拉罗1992年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17年来完全靠食管维系微弱的生命。埃鲁娜的父亲贝匹诺·恩格拉罗上周明确表示要结束女儿“痛苦的人生”。意大利最高法院直到去年11月才作出最终裁决,同意停止为埃鲁娜进食,但贝匹诺直到2009年2月3日才找到愿意为女儿实施安乐死的医院。最终,这家名为“安乐”的医院于6日拔掉了埃鲁娜的进食管。预计15到20天后,埃鲁娜的心脏将停止跳动。然而,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却救“鲁”心切,他于6日发布了一项紧急行政命令试图阻止埃鲁娜的安乐死,但总统纳波利塔诺表示该命令干预了司法,不符合宪法的“根本准则”而拒绝签署。
在我国,拒绝安乐死更多是缘于对这种人为宣告结束他人生命制度的恐惧,担心会出现借安乐死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其实,从上述意大利埃鲁娜案件中可以看出,对特定公民实施安乐死是有严格限制的,借鉴各国先例大约必须严格符合几项:一是病人所受的痛苦必须是“无法忍受的”、“无穷无尽的”,病人已经“厌倦了生活”;二是“安乐死”必须是病人(或近亲属)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提出的请求;三是医生和病人还必须确信,除了“安乐死”外,再也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解除病人的病痛折磨;四是病人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就病人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的意见,“安乐死”的实施方法在医学上必须得当;五是经过最高法院或权威机关的批准;六是有愿意实施手术的医院。如此苛刻的条件和严格要求的监督,安乐死并不像普通公众想象的那样,一个人可以随意剥夺民众的生命,成为新型的犯罪手段。
文某是否真如胡菁家人猜测的那样,是为了甩掉包袱而故意杀人,司法将会给出答案。不过,尽管当前的安乐死司法上以故意杀人定罪,但量刑上较一般故意杀人要轻得多(蒲连升案可资鉴证),却是事实。如果上述猜测最终得到司法确认,那么,安乐死成为杀人借口和逃避责任的幌子,就很值得深思。(王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