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依据国际法解读:俄巡逻艇对货船有无开炮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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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依据国际法解读:俄巡逻艇对货船有无开炮权?
2009年02月25日 11:51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15日,俄罗斯巡逻艇击中中国货船“新星”号,造成货船沉没16名船员落海,其中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船员失踪。事件引起中俄两国官方和民间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一些对有关国际海事制度以及这起事件的一些疑问。

  俄认为责任在货船船长

  据俄新社2月21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俄罗斯弗拉迪沃斯托克海上协助搜救中心已于当地时间2月19日19时停止搜救行动,这意味着包括7名中国人在内的8名各国船员几无生还可能。

  俄安全总局边防局发言人表示,已获救的3名中方船员被安置在纳霍德卡一家中资企业内,俄罗斯远东军事检察院已按刑事案件立案,调查“新星”号事件真相。由俄边防总局、外交部等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已抵达纳霍德卡边防总队海上支队。

  2月20日,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孙立杰、副总领事刘君国一行驱车近200公里,再次赶赴俄罗斯纳霍德卡港,看望获救的3名中国船员并带去慰问品。

  俄官方2月20日传出的消息,几乎都把责任归咎在“新星”号船长的身上:俄罗斯滨海边疆区交通运输检察长高级助理斯韦特兰娜·奥库涅维奇向俄新社记者表示,是船长的过失引发不幸,导致8名外国海员丧生。她说:“‘新星’号船长在组织船员们往救生艇疏散时,违反了安全规定。”

  对于俄方这一指责,“新星”号印尼籍船长尹东涅兹·纳维尔·阿迪2月21日当天发表声明,称自己并无过失,因为躲避追逐、无视警告信号、向船员提供充气筏的人不是他本人,而是水手长:“水手长是船主的亲戚,他们保持着联系。”

  俄巡逻艇在什么情况下可开炮?

  那么,俄巡逻艇是否有开炮阻止货船的权利呢?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中国海军军事专家向本报记者提出自己的看法:按《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军、海上警察、海岸警备队等执法机构,有权对可疑船舶采取行动来维护领海、领空的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24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

  所谓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只是一国用来海水养殖、海上捕捞、海上石油开发等经济开发的区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权利。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国家的舰船享受航行自由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导弹试射和军事演习。据俄外交部官方声明,俄巡逻艇炮击时,“新星”号已经驶入俄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俄边防巡逻舰的开炮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不过,这位海事专家也强调,这起事件双方都有责任,一是当俄边防军要求停船检查时,货船不应加速向公海海域逃跑,应配合边防军进行停船检查;二是俄边防军似乎反应过度,当边防军追赶逃船时,在12海里领海之内应先喊话警告,然后加速紧追,强行拦截,登临检查。如此时可疑船舶已驶离领海,边防军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毗连区条款实施紧追权,再继续紧追12海里。此时如果无法追上货船,在紧急情况下可发射炮弹,但炮弹不应直接命中货船,应从船上空、船侧或船首掠过,以示警告。如货船仍不停船,边防军可以向货船的动力系统、尾部螺旋桨等船体要害部位发射枪弹,以迫使货船减速。在发射枪弹过程中,如果导致该船进水或有沉没危险,边防军必须全力抢救落水人员,如没有抢救落水人员的能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击沉该货船。一旦该船驶离领海和毗连区,紧追权利宣告结束,俄罗斯边防军无权继续向公海进行追击,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载有国际公认的毒品、非法走私的武器或参与恐怖袭击活动。

  “新星”号为何挂塞拉利昂国旗?

  这起事件的主角“新星”号货船的身份,让普通读者眼花缭乱:船东是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船舶国籍是塞拉利昂,船长是印尼人,而船员由中国人和印尼人组成。但吉瑞祥(香港)有限公司在事发后发表声明说,“新星”号是由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出租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经营,该船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为什么会有如此复杂的情况?这得从船舶的国籍与船运公司的操作惯例说起。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某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此即表明该艘船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拥有这一国家的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吴焕宁主编的《海商法学》写道,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悬挂国旗的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相关规定有出入,由于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在国际法上缺乏统一规定,具体的取得条件与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决定。而各海运国家所规定的船舶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标准、条件及程序多种多样,从而导致船舶国籍的法律冲突,即一艘船舶可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或者干脆悬挂注册管理成本低国家的旗帜,也就是俗称的“方便旗”。

  受害者能获得索赔吗?

  这次船沉人亡事件势必引出赔偿问题。究竟将如何向责任方索赔呢?

  北京军事问题专家徐光裕2月20日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表示,在俄罗斯领海领空发生类似“新星”号事件已非首次,须从机制和程序上改进,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徐光裕指出,“新星”号事件源于贸易纠纷,结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是在公海上,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由于事件仍处调查阶段,中国外交部表达严重关切的立场是适度的。徐光裕强调,目前中俄关系处于较好状态,双方都要理性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负有责任方需按国际惯例处理。

  此外,船员输出渠道是否合法,也会影响受害者家属未来索赔的难易程度。(来源:青年参考;张竹力)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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