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躲猫猫”事件舆论不能替代法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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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躲猫猫”事件舆论不能替代法治
2009年02月25日 09: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个年轻的生命因玩“躲猫猫”而非正常死亡,拉开了一场跌宕起伏的网络舆情序幕。为了应对网络上汹涌而至的舆情,消解网民们的质疑,官方史无前例地启动了“网民调查”程序,希望通过草根网民的介入,重塑公信力。然而现在看来,“网民调查组”的面世,虽然在第一时间迅速扭转了舆论风向,但随后“网民调查团”未能得出颠覆性的结论,反而激起又一轮更为强烈的质疑风暴。如何平息这一涉案“网事”,当地政府再度面临考验。

  在笔者看来,“躲猫猫”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权力信任危机,包括司法公信力危机,这种危机因为网络的渲染而扩散变大。或许正因为如此,当地政府意识到民众可能对司法调查的担忧,所以剑走偏锋转而寻求网络舆论的力量,期望以网民调查的方式求得解脱。然而遗憾的是,官方在讲究网络舆情应对技巧的同时,却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这起事件首先在性质上是一起案件,而查实案件的职责乃在于法律部门。在舆论传播上一味看重网民调查的力量,而未能充分重视司法调查程序,则凸显出法治意识的缺失。

  单从法律上分析,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不难认定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其既指向另一“躲猫猫”的狱友,更指向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渎职嫌疑。故而,案件事实的调查,首先应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公布相关信息,乃是法治社会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基本常识。尽管推出网民调查团的初衷良好,但这种调查却于法无据,由其作出调查结果无论真实与否,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当调查团网民披露难以接触到核心信息的时候,这种民间的调查其实就已经受到“合法化的障碍”了。

  不可否认,从捍卫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角度出发,网民参与案件调查不失积极意义,但前提必须是在合乎宪政制度的基础上。但令人不解的是,此事件中扮演主持者身份的却并非政法机关,也非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人大,而是省委宣传部。或许从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上看,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案件查处的角度分析,却有违宪政常识。众所周知,案件查处由公检法机关职司,即便受党委领导,政法委一般也不宜出面干预,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捍卫宪法对国家司法权的设定。但分析此事件,莫说是宣传部组织调查,哪怕是政法委,如此公然出面直接介入也有失妥当。

  据2月24日《新京报》披露,昆明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的当天,就开始进行立案侦查。而云南省委宣传部和云南省检察院证实,司法调查结果还不能公布。而此前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称,24日前后将公布司法调查结果。这意味着在网民调查程序之外,正常的司法调查程序仍在继续。问题是,如果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如果在司法调查中缺乏必要的“质疑-释疑”互动程序,那么这种“闭门造车”的司法调查,一旦结果与网民心里预期的不同,仍然难逃被民众质疑的厄运,甚至引发新一轮司法公信力危机。

  不难看出,一面是网民调查带来的种种质疑,一面是体制内种种调查程序的隐退,官方目前面临的此种舆情困境,根本上乃根源于政治体制的积弊。在司法独立不彰、信息公开不明、法治程序不显的体制习惯中,省委宣传部的出面应对不仅未能让官方摆脱舆论压力,反而遮掩了司法或人大调查的宪政功能,更让民众看到地方司法权的惜弱。由此,人治之疑难避,法治之失难逃。

  在法治社会,应对类似公共危机既要考虑网络舆情,更要考虑现代法治准则。一切绕开制度路径另谋出路的做法,从长远看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对法治带来损伤。所以在“躲猫猫”事件中,笔者以为最佳的出路还在于司法调查归位,以透明、公正的司法调查和信息公开,让网民释怀,并在民众心理上重塑司法公信力。即便司法调查的程序一度受到民众怀疑,以往存有的司法信赖危机也不应是司法隐退的缘由,反而是将司法调查推到前台的动因。(傅达林)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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