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世博会”将要动用成千上万名志愿者的时候,志愿服务的立法迫切性,不言而喻。“但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志愿服务活动,似有‘硬装榫头’之嫌。”市人大代表厉明说,志愿服务地方立法要解决的应该是: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昨天下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厉明代表抛出“立法之惑”,逆向剖析立法思路,赢得立法者共鸣。
志愿者一定要登记吗?
假如志愿者组织带领一群志愿者去帮敬老院修房子,所有志愿者都已登记注册,只有一位临时参加尚未注册,恰恰这位在服务中受了伤。
“赔偿问题暂且不谈,首先要界定的,没注册的算不算志愿者?不登记就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活动,算不算志愿者?”厉明抛出了第一个“立法之惑”。
志愿者是否会成被告?
志愿者在从事服务活动时,不慎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被告应该是谁呢?对这个假设,厉明给出了3种可能:志愿者单独做被告;志愿者和组织者共同做被告;志愿者不做被告,组织者做被告。
“如果法院判决志愿者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可否向组织者提出赔偿请求——因为是你安排我参加活动,有点类似履行职务行为?”厉明继续分析说,另一种可能是,“法院判决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组织者可否事后向志愿者追偿——因为,是你不慎导致伤害发生——就好比律师办错案件,要赔偿客户,律师事务所当被告首先赔偿,然后,事务所再向律师追偿。”
“学雷锋日”可否成法定志愿者日?
地方立法可否设立“上海志愿者日”?“建议这个节日就放在3月5日‘学雷峰日’。”厉明提出这个设想的理由是——如此倡导志愿服务,志愿者活动就有了一个鲜明的“标记”,这将是法规中最具生命力的设计。(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