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妻名义与竞买人签订40万元“融资协议”的湖南省醴陵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彭谦,经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该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6年下半年,醴陵交通局下属企业醴陵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企业改制,需要处理该公司所属房产,竞买人以605万元价格买到了此处房产。由于竞买人还有105万元竞买款不能按时付清,彭谦利用主管企业改制的职务之便,要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为竞买人提供“担保”,使竞买人竞买成功,顺利取得了房产所有权。事后,彭谦以其妻名义与竞买人签订了融资40万元协议,但实际上彭谦在既未投资,又未实际将本人财产做抵押货款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了竞买人现金40万元。另外,彭谦还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和到下属企业报销个人费用共计77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余万元,但在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汤维骏 谭德辉 周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