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干部作风建设的动员会正在召开,11名干部在打瞌睡,被电视台现场拍摄了下来。当晚,这11名干部收到了处罚决定:7人免职,1人全县通报批评,3人黄牌警告(2月23日《齐鲁晚报》)。
网上一搜,有关瞌睡官员被免职的新闻就有上万条。如2008年9月,四川省三台县邮政局副局长曹某在参加一次会议时,就因为瞌睡被免职;2008年12月,湖南省衡阳市就免去了六名在大会上打瞌睡干部的党内外职务。乌鲁木齐市则明文规定,“打瞌睡三次就免职”……
官员参加会议时瞌睡,固然有“态度不端正”、“认识不深刻”等自身原因,但如果把官员在会议上打瞌睡都责之于官员,也有失偏颇。原因大家心知肚明,我也不用多说。
令人忧虑的是,几乎在所有的“瞌睡官员被免职”的新闻中,免职的提议都是由参会的主要领导提出,并且被有关部门执行的。很多领导恐怕都没有考虑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而且,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恰恰都是在主要领导主持的会议上出现瞌睡现象后提出,这是否在张扬着一种“长官意志”?如果真是这样,危害恐怕要比在“重要会议”上打个瞌睡严重得多。
让人生疑的是,在河北省永年县的这次处罚决定中,7人免职,1人全县通报批评,3人黄牌警告。同样都是在“重要会议”上打瞌睡,何以处罚决定差别如此之大,莫非是根据这11名官员睡觉的深浅、姿势甚或鼾声高低来定罪的?
如此一来,“瞌睡官员被免职”的处罚决定,岂不是更明白地说明了这样的处罚决定根本就不是“规定”而是“官定”?
(河南 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