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帐。台帐记录显示,1月29日李父送来现金50元,1月30日送来毛衣一件、单裤一条,李荞明随后均有领用签名。
在向案发当日值班民警询问过程中,我方再次提问“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离开看守所时,警方说晋宁县要安排委员们吃饭,委员们表示感谢晋宁县好意,但要自行解决。午饭最终AA制每人分摊36元。饭间,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把进入看守所看到听到的事情由边民副主任向媒体记者进行简要通报,然后返回昆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在向媒体进行通报的短暂会议上,边民讲完话后记者纷纷发问,集中在“监控录像”“为什么没会见李案相关犯罪嫌疑人”等。鉴于要赶写调查报告,委员们没能满足记者们的提问即向昆明赶返。
回到出发时的云南省委,委员会向宣传部提出借用一间办公室用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新闻出版处龚飞副处长安排好了会议室给我们后随即离去。在会议室委员们集体回忆一天调查情况,由风之末端主笔,边民、杨之辉辅助分工写作调查报告。委员会的晚饭由王雷开车出去买来米线AA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