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民“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重点是李荞民被关押的9号监舍。委员们看到,监舍统一规格,监舍分内外两部分,外间用于平时放风活动,也称放风区,阳光直射,大小约5、6平米。里间用于在押人员休息,约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员睡在俗称“大通铺”的地铺上,空间比外间略大。据目击,最多的监舍关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调查委员会要求会见并询问案发当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询问民警到来阶段,委员们传阅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书面资料并即时发问:
李荞明被拘留入所时的身体检查表。体检表显示李荞明身高165厘米,体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据警方介绍身高172厘米,体重72公斤。两人体量比较有明显强弱差异。
医学死亡证明书(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显示李荞民死亡时间为2月12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谈话笔录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对李询问笔录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荞民入所满7天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则,7天“过度期”满,羁押人如无异常情况将转为“正常巡视期”,不再每日进行询问笔录。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警方问李荞民“在9所有无人打你?”李答“没有”。问“你在看守所给(是否)习惯了?”答“不习惯,想家。”
风之末端再次询问了值班民警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现,值班民警答:很正常,当然进来这里所有的人都会有烦恼和忧郁,但李荞明没有表现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边民注意到2月6日询问笔录警方书写被询问者姓名为“李荞明”,而被询问人签名则是“李乔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释说:民警按法定登记的姓名书写,有草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