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日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员透露的这一新措引起了广泛关注。
总署的这一新政是在怎样的形势下出台的?具有怎样的意义?落地实施的前景如何?本文借助权威解释、专家观点进行了深度分析。
2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月25日起,全国范围内将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与2003年版记者证不同,新版记者证除保障新闻记者在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的优先外,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确保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得到保障。
“媒体客观公正的采访报道和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朱伟峰副司长介绍说,“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消息一出,媒体震动。
换发新记者证,是对新闻记者队伍管理的强化,也是使记者取信于政府机构和社会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但更重要的意义,则是“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一鲜明的提法。如这一提法得到落实,则不仅对我国当前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是一大力推动,也必将有利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的相关精神,有利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公开透明程度,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并因而成为我们迈向现代政治、现代社会的促进力量。
新政出台因由:新闻采访权难落实
有人说记者是无冕之王。但现实情况是,记者在采访政府部门或公职人员时遭拒、被打的事件屡有发生。早在2003年底,新华社即发出电文称,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采访被打事件包括: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采访一起建设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机被扔进了河里……
从年初到年末,打个没完。
这样的局面有愈演愈烈之势,或许是迫不得已,娘家国家新闻出版署也急了,在2007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指出当前社会存在“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在各地从事诈骗活动……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通知》共七条内容,前两条是针对被采访对象的:“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这样的原则要求,与针对新闻单位提出的五条管理要求相比,映衬出这个通知的侧重点还在于加强记者管理。
因此,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基本精神仍然是这个通知的强调和延伸。如果说有进步,那就是明确提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访”这个鲜明的观点,并且把《通知》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核心内容写在了记者证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学院院长展江亦认为,把保障条款写进记者证这件事本身具有进步意义,“其实,我们不指望一个条款写到记者证上真的就能马上给中国的记者们享有的权利带来根本性的变化,但是这是一个开端。如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它虽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它是行政法规和传媒法规的一种交叉。它的原则很好,所以我们赞扬它,肯定它,期待它,尽管它并不完美,但是大方向是正确的,并且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开端,我们就可以继续前进。”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说,这是件保障记者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好事。对于记者来说,采访是本职工作,记者的采访权不是行政、司法和其他权力组织赋予的,而是人民赋予的服务于他们获知需要的一种延伸的公民的权利。因而这些权力组织也无权拒绝甚至剥夺记者的采访权。但是有些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组织,对采访活动拥有管理权,这是为了维护必要的社会活动秩序。我们一定要呼吁维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各权力组织与传媒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