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月15日18时,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的到来,收集到的意见数定格在68027条。至此,这项历时1个半月的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活动“鸣金”(2月18日《法制日报》)。
社保关系无法在全国联网,一直是人员流动的大障碍,它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保的覆盖面,更严重挫伤了国民参保的积极性。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并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但在笔者看来,要实现社保“全国通行”,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层面的基本要求和明确立场,还需要切实突破法律实施中的技术瓶颈,克服许多操作中的难题。
首先,三大基本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涉及许多具体操作问题,其中包括转移方式、途径和程序,保费标准的衔接和保费的核算,特别是在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社保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如何在人员流入某地甚至在流入第三地时及时顺利地搞好衔接,将直接影响社保的普及和公平。显然,这背后隐藏着精细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必须进行科学细致的论证和设计。因为社保关系的转移,也意味着社保基金的转移,在社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情况下,问题会比较复杂。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授权性条款太多,比如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等,这些非常关键、涉及社保制度基本面的内容,都授权给国务院或其工作部门,甚至是省级政府来决定。这表明,社保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大量的可操作性强的下位法来配套。如果其配套下位法迟迟不出台,是否会导致社保法的立法初哀难以实现?而事实上,规范事项越具体明确、给配套法律法规留有余地越少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越强,立法水平也越高。在社保法没有出台之前,建议立法机关再完善草案,进一步细化。
笔者觉得,为了避免配套措施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影响法律实施效果,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授权性条款,特别是在有条件、也需要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最低缴费年限”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而不必授权,以防止法律效力过低,损害社保制度的效果。(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