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眼下这个雷池不能逾越
1.野蛮说
网友“家庭主力”:
无论怎么讲,终结生命本身的行为都是野蛮的。以前我年轻,支持安乐死,我开始读一些宗教的书以后越来越坚定:生命的自然过程不容侵犯!蛮荒时代以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文明程度低下,对生命的珍视自然谈不上。今天人类文明发达至此,还有“送人去死”的想法、做法,不可饶恕!
热爱生命是老天爷赋予我们生命时就跟随着我们一起而来的一项义务和责任,面对有可能根本不是无能为力的煎熬就采取放弃的行动,会让整个社会都对生命产生消极态度。
2.混乱说
警察赵先生:
我见得多了,如果允许安乐死,一定会出现大量不可收拾的局面。说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但是你能找到真正的底线吗?癌症晚期?瘫痪多年?先天残疾?究竟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你怎么判定奇迹不会发生?如果执行者是医生,那这会不会成为他随意抛弃病人的理由?他能不能承受成为“杀手”的心理压力?更加难以判定的是,申请者确实如心所愿还是另有难言之隐?是已经承受着苦难还是预想将要承受某种苦难而不想承担?对一个真想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来说,他认为已经无法承受的痛告,你有多少对应的理由能反驳掉他的?
3.无依据说
教师“天机无由”:
如果安乐死的确是利大于弊的,它就早应该成为各国各地普遍认同和实行的举措,但事实是,世界上至今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准许实施安乐死,而且一直在被人们激烈地争论。至少在我们国家,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实施“安乐死”没有法律依据,还会视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眼下这个雷池不能越。
专家看法
重要的是开展死亡教育
王大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死于安乐”早有论述。古人说的人生“五福”中,“考终命”是其中之一,把无病无痛的死亡,称为人生的最高福气。时至今日,谁家有人在八九十岁上过世,特别是在睡梦中安静地“走”了,人们依然会说“真有福”,会办“喜丧”。传统中国人往往在五六十岁的时候就把棺材置办下来,寿衣缝制齐,墓地选择好,赋予自己未来的死以一种神圣而淡定的气质,那种死亡观概括起来就是“生之为过客,死之为归人”。
归根到底,“死于安乐”是几千年来中国人对死的一种精神追求。在这个层面上,我觉得中国人对于“安乐死”,应该最能抱以宽容的态度。死对生来说是痛苦的,但能死得“安乐”也是对生的一种慰藉。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人生于世时没有选择权利,胡适先生说过,当我们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征得他的同意;而囿于伦理道德以及法律制度,人们对死似乎更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使很多人困惑,甚至恐惧不安。
从心理过程看,很多人在六七十岁,甚至更早,五六十岁,每天都考虑的一个问题就包括死,但是没有人会给予这种心理状态以高度重视,更没有什么机构会提前量地给予相关教育、指导和帮助。其实,死亡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生活稳定剂,值得好好研究。
对死亡有了理性的观念,才谈得上对于安乐死的进一步认识。我支持对老年病痛者实施“被动安乐死”,比如在老人弥留之际采取不以仪器设备维持其呼吸、不坚持鼻饲等不积极治疗的方法。当然,此类做法的前提是老人确实患上不治之症,本人在有表达能力的时候表达过相关意愿,也就是说,程序要严格、严谨。这种死亡程序可分为事前阶段,即社会应该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以伦理上的论证、立法上的保障、相关的教育作为一定基础;事中阶段,以必要严格的监督来实现;事后阶段,亲人对于亡者的祭奠、追忆等。
人庄严、体面地死,这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帮助”机制尚待完善
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卫生法学家 教授)
安乐死争议的核心,实质上是人是否可以选择“在他人的帮助下”终结生命,求得无痛而死,求得解脱。
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因为它确实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相关的种种讨论还停留在学术层面上,立法的困境多集中于实施条件如何界定。世界各国对安乐死都采取的是慎重态度,咱们国家已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尽管人们论证称,安乐死并不具备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其实不危害他人生命;医学界也有很多人认为安乐死可以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但是,按照我国宪法,按照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还属故意杀人罪。
从目前的总体看,我国无论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是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这种“帮助”的机制都还不够充分。现在立法准许安乐死还不是时候。
但是从长期发展看,当文明更发达,文化水平更高,生活质量要求更上台阶,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把握也会逐渐完善,法律上应该逐渐做出完善的规定。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死,也是一种权益。安乐死考量的,是人类的理智和良知。
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