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刚过,万物复苏,满眼即将“生”机盎然,但是最近,很多人的视线却转向对“死”的关注。接连发生于世界几个地方的、请求“安乐死”的事件,让“安乐死”的伦理与立法问题再次引起广泛争议和思考。
新闻事实
1.中国山东。大年初八,一位母亲为身患罕见颈动脉血管瘤的19岁女儿“求死”,遭到医院方面反对。
三个月前,刚上大一的女孩刘翠珠右脸颈内动脉长了一个动脉瘤,病症罕见,在医院实施了4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发起病来鲜血直流,疼痛难忍。
而医生告知,目前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右侧面部切开,手术风险性极大,刘翠珠极有可能丧命在手术台上。而且,即使手术成功恢复良好,孩子的面部也会塌陷……目睹了抢救过程中女儿在各种医疗设备刺激下的惨状的母亲,萌生了让女儿“安乐死”的念头。
眼下,住在济宁泗水县柘沟镇、原本不富裕的刘家已举债10余万元。
(据2月5日《都市女报》)
2.意大利。2月6日,医生拔掉了埃鲁娜·恩格拉罗的进食管,这位女子被证实已于2月9日死亡。
现年38岁的恩格拉罗1992年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17年来完全靠食管维系脆弱的生命。近年来其父要求允许女儿停食死亡。意最高法院去年11月裁决同意。
恩格拉罗安乐死事件引发了意大利宪政危机。总理贝卢斯科尼于6日发布一项紧急行政命令试图阻止埃鲁娜的安乐死,但总统纳波利塔诺以该命令干预了司法、不符合宪法“根本准则”为由拒绝签署。为此,贝卢斯科尼再度召集内阁起草一份相关法案来“绕过”总统阻止安乐死,该法案在9日提交议会审议。
意大利议会众议院议长站在总统一边,而参议院议长支持总理;意大利民间也在激烈争论,几乎每天都发生静坐或示威活动。
(据2月10日《中国日报》)
资料链接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合法化运动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
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大众观点
支持: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
1.尊严说
网友“飞飞”:
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恐怕难以想象,当你的亲人患上绝症,你眼看着他被病痛苦苦折磨,还要看着医院为“救治”而大动刀剪……种种强烈的刺激,从理性到情感都不好承受!
生命的全过程应该包括死亡。人生应有的面貌是人能有尊严地活着,最后有尊严地死去。法律保护生的权力,也应该赋予人选择死的自由。
2.人道说
医生“回头是岸”:
以我的职业我深深知道,对于那些绝症患者,多留他们一天,他们就多一天痛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治病人的临终痛苦,更人道。
3.多赢说
新闻工作者曹女士:
安乐死的“好处”包括:
对个人。残疾或疾病是永无休止的痛苦,有的人选择自杀却又无实施能力,而且自杀实在令人恐惧。给予安乐的“善始善终”,是人道地让生命个体获得了解脱。
对家庭。病者的家庭、亲人身心都不堪重负;很多家庭会深深陷入经济困顿,而最终是人财两空,生者负债累累。保护生者的权益,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会大大减少这些伤害和压力。
对社会。一个丧失了社会价值的生命的解脱,是对于社会财富、和谐稳定的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