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警察开枪杀人公安局为何“不用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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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警察开枪杀人公安局为何“不用赔”
2009年02月17日 08:19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驾驶私家车到某小区找朋友办事,与住户潘某发生争吵,并且有肢体接触,随后吉拔出手枪连开3枪,致潘死亡。目前肇事民警已经被刑拘,但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后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家属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打“民事”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月16日《新京报》)。

  我觉得如果不是记者的误记,那就是相关责任人的口误——公安部门是想说,这是吉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警察因为小纠纷就开枪杀人,这已经骇人听闻;公安拒绝做出赔偿,恐怕更会引来舆论汹汹。但这种说法又有其“法律依据”。

  新闻报道中有云南律师提出,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向吉忠春所属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该条例14条规定: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但问题出在这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果不是在“违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利益,那就不适用国家赔偿。在最高院公布的案例评析中也强调,国家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之一是——“国家侵权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显然,吉在下班时间酒后驾车,因为倒车的小纠纷开枪杀人,显然这并不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也就确实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

  记得某一年国家司法考试里有道题就是:某女子与别人口角,后找来当警察的丈夫“出头”,警察二话不说拔枪打死了对方,问:公安部门是否要国家赔偿?这是根据轰动一时的2000年霸州警察杀人案编写的题目——答案是:不用赔,理由同上。

  报道中一个让人玩味的事实是,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公布的案情表示不满,否认死者生前“殴打”过肇事警察,显然这是有原因的——穿着警服的警察在下班的时候,由于个人纠纷,被打了往往会被定性为“袭警”,甚至被办成“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而警察在下班时候,拿着公安局按公务原则配发的枪支杀人,倒是“个人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这构成了第一重法治悖论。

  枪械具有高度危险性,国家机关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警察违反规定,酒后开枪杀人,国家不用赔偿;而换成更常见的另一种情况:小工偷开工厂的车子,出去闯了祸,厂子倒是要担责的。这构成了第二重法治悖论。

  可见目前“国家赔偿”狭隘的适用范围,已经严重背离普通人对于公平、公正的认识,也损害了普通人对于政府机关的信任。

  令人欣慰的消息是,最近人大正在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都将有相应的改变,我们期待法律的进步。

  其实,不适用上述的“国家赔偿”责任,不代表公安部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可以状告公安机关管理枪枝存在“疏忽”,构成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但这个侵权诉讼的难度远大于“国家赔偿”,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沈彬)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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