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将结婚宣誓和公告制度写入婚姻法(图)(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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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将结婚宣誓和公告制度写入婚姻法(图)(2)
2009年02月14日 12:5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完善】宣誓制度亟待立法确认

  “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今后,无论贫穷与富有,健康与疾病,我们都患难与共,风雨同舟,携手度过未来人生。”

  这是云南省昆明市新人们在结婚宣誓时的誓词。

  在昆明市,新人登记结婚时会在《婚礼进行曲》的伴奏下,缓步走上颁证台,在庄严的国徽和国旗下宣誓,随后接过颁证人颁发的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云南省民政厅2003年开始提出的一项新要求。该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等几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实行婚姻登记颁证仪式。要通过颁证仪式,使结婚当事人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更加明确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家庭的平等、和睦、美满、幸福打下坚实的基础。

  按这一通知要求,颁证仪式上,婚姻登记人员要向结婚当事人提出婚姻法中“你们是否是自愿结婚”等五个问题,得到确定的回答后,当事人双方签字、宣誓,然后颁发结婚证书。

  但已在一些地方实行多年的结婚宣誓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却一直没有规定。

  “结婚宣誓等制度,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结婚形式要件方面的规定,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吴国平教授提出。

  “宣誓体现的是当事人对婚姻的一种承诺,包括婚姻义务和婚姻责任的承诺,这是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对人人诚信守法的尊重和信赖的有力措施。”吴国平认为,一方面,结婚宣誓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取代了过去由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不合理做法,符合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个人生活的干预正逐渐减少的趋势,并使个人的隐私得到更多的尊重,方便当事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法理念;另一方面,颁证仪式给人以庄重神圣的感觉,能让当事人双方都树立起一种责任心,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共同对自己的婚姻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并会给当事人一生留下美好的回忆,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建议】结婚公告制度写入法律

  与宣誓结婚制度相类似,许多婚姻法专家建议,在将来修订婚姻法时,应引入结婚公告制度。

  结婚公告制度,即在当事人正式结婚前一周或两周,把两人结婚的消息公告出来,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即可正式结婚。

  “应在婚姻法‘结婚制度’一章中增补结婚公告制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苇建议。

  据了解,结婚公告制度在国外早已有之,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中对此就有所规定。目前,意大利、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均规定了结婚公告或通告制度。其中《瑞士民法典》规定:“婚约人应在身份官员处陈报其对婚姻的允诺,以进行公告。”、“公告由婚约人双方住所所在地及原籍所在地的身份官员办理。”

  “结婚公告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审查、监督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障碍的功能,这对保障婚姻成立的合法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吴国平教授认为。

  早在2001年讨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就有专家建议应当设立结婚公告制度。但当时对此有不同看法。由于种种原因,婚姻法修正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

  “建立结婚公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吴国平教授说,通过结婚公告,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结婚信息公之于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结婚行为的关怀和支持,增强了结婚审查的效力,并有利于发挥社会对婚姻成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认真慎重地对待结婚问题,防止当事人隐瞒有关结婚事宜中的障碍,有利于防止草率结婚和假婚、骗婚、重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婚公告制度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如何设计?“可以参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立法研究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中对结婚公告制度的设计。”吴国平教授认为。

  据了解,这一草案对结婚公告制度设计的内容包括: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当在该机关设置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依法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结婚公告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记的决定;

  ———对于结婚公告有异议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论分别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准予或不准予婚姻登记决定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恶意的婚姻异议,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吴国平还建议,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对结婚公告实行免费公告的办法,避免增加婚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公告机关的范围予以适当放宽,除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外,还可以考虑由婚姻登记机关授权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结婚公告,这样既方便了婚姻当事人,也能够切实发挥结婚公告的作用。(记者 陈丽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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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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