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有媒体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在即将换发的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中,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的内容。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对此,笔者并不表示乐观。尽管新闻出版总署在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中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新闻采访的诸多权利,却仍然存在着一个拒绝采访的“正当理由”,这个所谓的“正当理由”,在很多地方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解释的。
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拒绝采访的理由正当不正当,究竟由谁说了算?说这话并非笔者多虑,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部门直接强硬拒绝新闻采访的现象已越来越少,大多数是委婉、灵活地将记者拒之门外,如声称“尚在调查之中”、“有待进一步查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
从表面上看,这些理由都有正当的一面,没有查实的事当然不能乱说,涉及秘密和隐私的事也不能公开,但问题是,这些理由是否确实正当,显然不能任凭有关官员说了算,而应该有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让一些怀有私心的人失去拒绝采访的“理由”。同时,还应强化问责,对于应公开、有条件公开而不公开的给予严惩,让一些无理拒绝采访的人有所畏惧。
要确保新闻媒体采访权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尤其是要将“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等内容具体化。唯有如此,才能让政府部门和官员更加自觉地接受采访。(张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