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上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处长胡汉成因涉嫌受贿人民币550万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胡汉成在法庭上坚持认为,所谓的贿款,只是一种带有酬谢性质的好处费。
上午九点半,带着眼镜举止斯文的胡汉成被带进法庭,被准许落座时还不忘轻声对身边的法警说“谢谢!”。
公诉人问他对受贿550万元的指控是否有异议,胡汉成说:“涉及的550万元的事实确实有,但是我不懂法律。”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认罪。
起诉书显示,42岁的胡汉成于1996年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先后在该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评审一局评审三处任职,负责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评审,此后他出任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风险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对石油天然气企业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管理。
胡汉成说,国家开发行发放贷款主要有4个环节,其中项目评审是决定企业能否获得贷款的重要环节。胡汉成任职期间,多次担任相关贷款项目评审小组组长和评审报告执笔人等职务,对评审报告进行撰写。
在此过程中,胡汉成认识了负责西气东输豫南支线项目的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向军。胡汉成表示,两人在办理业务时脾气比较相投,交情很好。胡汉成说,2003年6月,李向军要求他帮忙成立一家咨询公司,以便李向军将公司的一笔600万元的奖金转入该账户。事后李向军给了他300万,这些钱基本上被胡汉成用于投资房地产和炒股。
而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新疆三联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给胡汉成的150万元是否属于贿款,胡汉成仍坚持认为,这笔钱仅属于好处费。
据胡汉成说,自己后来得知李向军被检察机关查处,当年的600万也在被查处之列。胡汉成此后四处退赔,并向相关部门交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作者: 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