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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10日《都市快报》报道,去年年底,浙江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在研究给杭州市民派发消费券时提出,“书记、市长带头,到1万多名公务员,有可能的话,再到国家拨款事业单位,这些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要切出5%至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这是继杭州去年拿出1个亿向部分人群发放消费券之后,杭州市打算推出的又一举措。所不同的是,这次不用财政资金,而是直接从公务员工资中扣。
在商务部官员对成都、杭州此前做法表示肯定之后,杭州的“新举措”格外引人关注。再加上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工资问题,因此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记者今日就此问题探寻多位法律专家时,他们直言这种做法违法。
“以券代薪”限制公民薪酬使用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国虽然没有工资法,但是其他与此有关的制度是存在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务员法也明确,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就很明确,工资是劳动者所得的法定货币。他想用工资买什么或者不买什么,这是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要求将一部分工资变成消费券,强迫消费,违反诸多法律规定。”
他同时强调,如果国家要将公务员或者其他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变成消费券,也就是改变工资的用途,那就涉及修改法律了。即便如此,也得向社会公示,征求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意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会长刘剑文观点则更直接:“这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很显然,工资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一定要他将自有财产变成消费券,就有侵权之嫌”。
“第二货币”会对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大有全国各地都兴起消费券的势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消费券一事很关注。
据了解,去年底,成都向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消费券,人均100元,共计3791万元;今年初,杭州市政府拿出1亿元,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约1.55万户,每户发200元消费券,向全市区退休职工,约31万人,每人200元消费券;向全市小学、初中、高中生,共26万人,每人100元。南京市政府也表示,将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的乡村旅游消费券,广东东莞市政府也打算给全市户籍人口中的12.2万低收入者,每人发1000元的红包。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商务部官员对成都、杭州做法的肯定,会引起全国各地效法。”
“消费券的发放,如果所发放的消费券不是用地方财政相同数目的资金进行冲抵的话,就会对现行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李曙光今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各地发放的消费券,实际上就是起货币的作用。可是增加货币供应量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是国家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要不要发放货币、发放多少货币,是央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的。消费券的发放,很可能会破坏国家货币政策的应有作用”。
会对现有税收政策造成冲击
“向某一部分人发放消费券,实际上就是对部分人的退税,是货币的再分配。”李曙光分析说,“再分配一般是通过税收法律和政策进行的。因此,发放消费券,会对现有税收政策造成冲击。”
有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如果是由地方财政出钱发放消费券,还有一个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这部分钱是否经过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压缩了其他项目的预算支出,如果是这样,就会对地方的财政预算带来影响。如果不从财政预算收入中出,那就可能会通过地方财政赤字或者其他行政收费中来,会不会因此而发生多收费不当收费呢?实在拿不出,就极有可能采用挤占劳动者工资等非法手段进行。
李曙光认为,“其实,对一部分人发放消费券,无论钱从哪里来,都会对另一些纳税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对那些未得到消费券的人来说不公平。但消费券注定不会是全社会人人都享有的,除非像台湾省那样,人人都有消费券。”
“发放消费券,看似一件小事,甚或是拉动内需的好方法,但要从全国大局出发,综合各种因素。”李曙光称,“如果像现在这样,任由各地进行,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会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好的影响”。(本报记者 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