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院近日对省工商局原公平交易分局局长邓毅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邓毅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对邓毅的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64万元、美元1.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截至2月9日,该判决已生效,邓毅没有提起上诉。
邓毅1953年出生于郴州市苏仙区,曾任郴州市工商局局长、常德市工商局局长,至案发时任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长。在此期间,邓毅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曾先后20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元、美元1.0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邓毅在任郴州市工商局局长期间,永兴县工商局一李姓干部多次向其行贿,得以升任永兴县工商局副局长。2004年,李某得知永兴县工商局局长将退休,马上找到邓毅谋求这个职位,为此向邓行贿15万元。(红网-潇湘晨报通讯员 刘振)